第167章 抛尸原则
“林友的手机?”童洁不解。
“为什么一定要找到他的手机呢?”
“林友的手机没有在他的身上找到,一共有两种可能。”周也一边走一边竖起两根手指。
“第一种,凶手将林友的手机给收走了,毕竟如果杀死林友的人,就是那个和他在树林里面见面的人,那就意味着在手机里面,有他们两个的通话记录,凶手很谨慎,没有留下任何的证据。”
“第二种,林友的手机被遗落在了森林当中。林友的尸体是在河边发现的,当时他的尸骨被塞到了麻袋当中,然后麻袋被埋在了河岸边的沙地里。也就是说,发现尸体的地点并不是第一案发地点。林友有可能是在遭受那些飞蛾攻击的时候,将手机遗落在了森林的某一个角落当中,现在依然丢在了现场当中。”
“肯定是第一种吧。”白恩并不乐观。
“凶手不可能傻到都知道将尸骨装在麻袋里面进行掩埋,以防止尸体被发现,那自然不可能不知道将有着自身信息的手机给拿走。”
“我也是这么认为的。”周也点了点头。
“你都这么认为了,那咱们为什么还要跑一趟呢?这不是白跑吗?”白恩越发不解了。
他发现自己现在真的有些跟不上周也的思路了。
作为一个心理学研究者,他很擅长研究罪犯们的心理,但是他却发现自己完全摸不透周也的心理。
“之所以要去树林里面进行检查,首先是进行确认,确认手机是不是真的被遗落,其次……”他说着,先是顿了顿,然后才接着说。
“如果手机真的被凶手拿走了,那对我们来说,并不一定是一件坏事。”
“还不是一件坏事呢……”白恩皱起眉,“如果手机被凶手拿走了,那估计早就被破坏了吧?”
“凶手如此在意手机,你觉得意味着什么?”周也看着白恩,“只要凶手没有将手机给破坏,那我们就一定能够定位到手机的位置,而大多数的凶手其实都不会将手机给破坏,而是会将手机清空或者是带走,如果凶手将手机给破坏的,就证明手机里面的东西对于他来说非常的不利,他甚至不敢承担手机被警方发现的风险。”
“也就是说,他的身份其实很特殊,只要警方拿到手机,很容易就能够锁定到他的身上?”白恩总算是明白了周也的意思。
“对,我的意思就是这样的。”周也点了点头。
接下来他们就去到了发现林友尸体的那片树林当中寻找起来。
他们是去到了发现尸体的那个河边。
现在那片区域已经被封锁起来了,禁止任何人进入。
之所以这么做,既是为了保护现场,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保护民众。
林友是怎么死的?
被那些飞蛾鳞片当中的噬肉菌杀死的,而那些有着噬肉菌的鳞片应该还散落在树林当中,要是民众们进入到树林当中,无意中感染到了那些噬肉菌,那就麻烦了。
“既然林友的尸体是在这里被发现的,那林友的遇害地点,应该不在这附近,应该是距离这里比较远的位置,而这里是树林的深处,那杀人地点应该在树林的外围。”周也从手机里面找出了这篇树林的详细地图,然后说道。
白恩也点了点头。
“为什么林友的遇害地点不会在埋尸地点附近?”童洁并不是警察,并没有学习过相关的知识,因此并不是很明白。
“你看受害者的尸体那么大,搬着尸体到处走动的话,应该很容易被人发现的不是吗?就地将受害者尸体给掩埋了,应该才是最理智的选择吧?”
“这你就不懂了,其实根据我们以往案件当中的经验,大部分的凶手,在处理尸体的时候,都遵循着远抛近埋和远大近小的原则。”
周也就猜到了童洁一定会询问这个问题,于是便让白恩耐心地和她解释。
白恩是专门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因此和她解释起来也比较方便快捷。
童洁毕竟还要和他们一起面对很多的案件,所以现在就和她解释清楚,她心中的疑问也就会少很多。
想要解释大多数凶手进行抛尸的原则,那就得从凶手犯罪时候的心理活动来进行逐一分析了。
在大多数的谋杀案件当中,凶手处理尸体的方式一般都是进行碎尸处理。
而林友虽然并没有被碎尸,但是因为其死亡原因非常特殊,所以这种对尸体进行特殊处理的方式,从犯罪心理上,和碎尸是类似的。
在每十起有掩盖事实真相行为的杀人案中,碎尸案就有大约两起。
其实和大多数人常理当中的认知不同,很多人固有印象当中所谓的“杀人犯通常采用碎尸的方式掩盖罪行”这种想法,是完完全全错误的。
杀人碎尸的本质是——犯罪人实施杀人行为后,再对尸体进行分尸或毁尸的行为。
其目的有掩盖罪行,毁灭证据,便于隐匿抛尸的自保性动机,也有出于报复泄愤的情绪性动机。
那么,自保性动机和情绪性动机本质上有什么区别呢?
在碎尸当中,最常见的就是自保性动机。
出于这一动机的碎尸,占到了碎尸案件当中的大多数。
而碎尸常伴随着移尸,也就是大家所理解的抛尸。
这是因为犯罪人与第一犯罪现场存在非常密切的关联,他要通过这个行为去斩断这种关联,从而达到心理舒适点。
反过来,碎尸,是为了解除和被害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斩断这种关联,加大被害人身份确定的难度,从而达到心理舒适点。
也就是说,杀人碎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心理层面有分尸转移案发现场的不得已性。
然后就是情绪性动机。
部分案例的犯罪人,在碎尸时带有明显的泄愤心理。
而这一部分凶手,往往是大家印象当中的变态杀人犯,这一类的罪犯往往伴随着或多或少的心理疾病。
因变态心理而杀人碎尸,占比少但是容易出现连环杀手,表现为在同一地区、同一段时间内接连作案,而且受害人特点、作案手段类似,分类言之,主要有两种:代偿式杀人碎尸和针对性报复式杀人碎尸。
这两种的共同特点在于碎尸行为不以逃避法律制裁为主要动机,碎尸充当了一种“标记行为”——碎尸虽然费时费力,在凶手看来却是非做不可的。
因为通过将受害人碎尸,凶手可以获得情绪上最大化的满足感,而代偿式的杀人碎尸,更是部分连环杀手的主要行为模式。
基于以上的两种动机,一般来说,凶手在杀人抛尸的时候都会遵循这一些固定的共同特点,而这些共同特点大多数是来自于凶手对侦查的躲避和自我保护。
而凶手在进行作案以及处理尸体的时候,有以下的一些共同特点。
首先,凶手在犯罪对象的选择上是遵循着共同特征的。
在大多数碎尸案当中,熟人作案的概率是远超过随机作案的概率。
在十起案件当中,一般就有六七为熟人作案。
碎尸案凶手之所以碎尸,是为了隐藏受害人身份,因此他们对受害人头部的处理就是将其抛得越远越好,因为他们大多数认为头部对凸显死者身份的作用最大。这就是为什么抛尸一般都是头和身体分开抛,真正的目的就是给警方制造无头案,逃避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