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功爵制:居民政治身份的重塑
中国古代社会中,爵往往是居民身份等级和政治地位高低的重要标志。西周春秋时期的爵制﹐与世袭宗法制﹑邑土分封制等互为表里。周天子分封诸侯,大致有公、侯、伯、子、男五种,称“五等爵”;而在封国之内,则又有卿大夫、士的等级差别。不同的爵级,享有不同的祭祀和政治特权。因为与世卿世禄制并行,就形成了爵位、身份的世袭制,最终造成社会固化,既不利于新兴阶层脱颖而出,也不利于人才的培养与选拔。
战国列国的变法,打破了世袭制,促进了各阶层的身份流动,吸引了智能之士,服务耕战目标。随着旧有“世卿世禄”制的废除,与之适应的新爵制也随之推出。
战国新爵制的最大特点,是强调因功授爵原则,将政治待遇与个人功劳挂钩。魏国李悝变法,首倡“食有劳而禄有功”;吴起在楚变法,“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绝减百吏之禄秩”,然后用所收减的爵禄“以奉选练之士”。这些做法,都是按照功劳大小来确定政治身份的,对爵禄世袭制造成了很大冲击。此后,赵、燕、韩、齐等国纷纷采取类似政策,如赵孝成王依据“功大者身尊”原则,对降赵的韩上党郡守冯亭等“以万户都三封太守,千户都三封县令,皆世世为侯,吏民皆益爵三级,吏民能相安,皆赐之六金”。燕国则推行“公子无功不当封”的政策,以上功、中功、下功、无功来区别赏赐的等差。韩国申不害改革,则采取“循功劳,视次第”的原则,“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功高者爵高,爵高者不仅赏赐多,而且政治待遇也高。
列国爵制的这些新变化,打破了旧的以五等爵为基础的世袭等级制,通过重构个人身份等级及政治待遇的方式,建立集权国家与居民个体的内在关联,从而有效调动了智能之士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流动,逐渐形成了“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的造才和授爵趋势。
战国爵制改革中,最彻底也最有代表性的,当数秦国的军功爵制。《史记·商君列传》记载:“秦王显岩穴之士……序有功,尊有德。”秦国的军功爵制,起于商鞅变法。商鞅以三晋国家的因功授爵制为原型,着重突出了“耕战”原则和军功因素,建立起了完备的军功爵制。
秦的军功爵制有两大要点:
第一,“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以军功作为爵禄赏赐的最必要条件,英雄不问出处,只要立有军功,不管出身、门第之贵贱,都可以授爵。
第二,“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取消宗室贵族仅凭血缘关系就可以世袭爵位的特权(属籍)。
为凸显军功因素的作用,秦国赏赐爵秩时,制定了一套严格的规制:
其一,“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以军功大小决定爵秩尊卑等级,立功者奖,无功者罚。商鞅规定,秦军士兵斩敌“甲士”(敌军军官)首级一枚,可获“公士”之爵、田一顷、宅一处和仆人一人;斩首越多,获得的爵位就越高。但所谓“斩首”,需要扣除己方人员战斗伤亡,方能算数。因此,普通士兵获得爵位,并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需要奋勇杀敌,才有可能得到。
其二,以二十等为标准,划分爵级。爵高者赏赐重,爵低者赏赐轻,史称“二十等爵”。“二十等爵”涵盖了四种身份,其名称及对应的等级是:
第一级公士,第二级上造,第三级簪袅,第四级不更,相当于士的身份;
第五级大夫,第六级官大夫,第七级公大夫,第八级公乘,第九级五大夫,相当于大夫的身份;
第十级左庶长,第十一级右庶长,第十二级左更,第十三级中更,第十四级右更,第十五级少上造,第十六级大上造,第十七级驷车庶长,第十八级大庶长,相当于卿大夫的身份;
第十九级关内侯,第二十级彻侯,相当于诸侯的身份。
其中,以“五大夫”(二十等爵的第九级)为界,分为高爵和低爵两类。五大夫以上为高爵,除了正常的官爵升迁外,还有“赐邑”“赐税”“税邑”等;五大夫以下为低爵,只赏赐官爵一级,或者加赐几千钱或仆从。
战国军功爵制的最大特点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见功而行赏,因能而授官”,居民的身份等级与其军功之大小相匹配。同时,有资格获得爵秩的居民阶层,也由原来的“卿大夫、士”等级扩大到了“公士、上造”直到“关内侯”“彻侯”等二十余级,这就为庶民阶层入仕提供了方便的上升通道。《盐铁论·险固》说:“庶人之有爵禄,非升平之兴,盖自战国始也。”此语可谓道破了战国爵制的本质。
爵位高低,不仅关系到政治身份的高低,而且往往与田宅、税邑、隶臣等物质利益挂钩,这极大地刺激了军人对爵禄的欲求,有效增强了秦军的战斗力。
《荀子·议兵》记载,齐国的“技击之士”即使冒死战斗,所得赏金不过八两,再无别的赏赐,具有雇佣兵性质,所以战斗力有限。魏国的武卒“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能够享受免税、免徭役的优待,而一旦身衰力竭,优待条件并不改变,所以军队更新不易,而且优待众多士卒会造成国库空虚;加上受优待的士卒如果战死,就会影响自身的利益,导致士兵不愿死战,这样的军队战斗力不强,是“危国之兵”。只有秦国将士因功授爵,又增益田宅、配发奴仆,可以成为军功地主;若不断立功,还可以不断受赏,直至获得高官厚禄,所以能“最为众强长久”“四世有胜”。
从战国爵制推行的历史效果看,魏国实行军功爵制最早,所以战国初魏国以武力称雄一时;楚国自吴起变法实行军功爵制以后,数年之间便“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国势大张;秦国的军功爵制最完善、最合理,所以秦国的军队战斗力最强。之所以有这样各殊的效果,与各国的爵制改革彻底与否存在密切关系。
新的军功爵制,既是战国军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战国政治改革的重要部分。由此,有无军功,就成为衡量人们爵禄等级和政治地位的重要因素。“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史记·商君列传》),由此造就了一批爵禄及身而止,不再传给子孙的新官僚和军功地主,带动了战国社会阶层的新变化。
更重要的是,军功爵制在政治待遇和身份等级方面,进一步加强了集权国家对居民的身份控制。日本学者西屿定生认为,二十等爵制是封建大一统帝国社会政治结构的基盘和框架,是中央皇帝与广大庶民之间的政治维系与精神纽带,是当时中国社会上层建筑中的特色事物。从国家对社会控制的角度来看,这样的结论,对我们理解战国爵制变化所体现的普通居民与战国秦汉集权国家之间的内在关联性是很有启发意义的。
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社会结构发生剧变的时代。其中,最值得注意的,一是集权国家政治体制的形成,二是个体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精耕农业生产方式的确立。这两点,是理解战国历史变迁轨迹的两个关键变量。前者决定政治权力结构的走向,后者则奠定了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集权国家政治体制的形成,前章已有介绍。本章将重点讨论战国时期个体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确立及其历史影响。
战国时期,日益激烈的兼并形势,使“耕”(农业生产)与“战”(军事战争)压力突出。农业是列国综合国力竞争的基础和决定性因素。“粟者,王之本事,人主之大务,有人之涂,治国之道也。”“是以先王知众民、强兵、广地、富国之必生于粟也。”(《管子·治国》)“兵不如者,勿与挑战;粟不如者,勿与持久。”(《战国策·楚策一》)因此,行“重农”之策,就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重点,同时也是实现“富国强兵”的重要手段。
纵观战国历史,列国以“耕战”为基石。重农政策,总体上围绕两点展开:一是着眼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财富积累,达成“富国”目标;二是加强国家的经济汲取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适应战争需要,达成“强兵”目标。核心就是以国家权力为主导,依托集权体制,从土地和赋税制度改革入手,重建土地与农民的直接联系,落实国家对土地(田)和劳动力(民)资源的有效控制与调配。
农业生产形态下,土地分配形式(田制)的变化与赋税制度的变革存在紧密联系。田制的变化,往往以赋税改革为先导;而赋税制度的变革,则是导致土地制度变化的主要动力因素。因此,战国农业体制变革的重点,是田制和赋役制度改革。其中,国家授田制的推行,则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