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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与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

书名:测试22本章字数:1492

授田制及其配套政策的推行,造就了广泛的个体小农群体,为古代集权国家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社会基石,国家也获得了对农业劳动力和农村社会的强力控制,经济汲取能力与社会动员能力均有明显提升。但小农经济的天然脆弱性,又要求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决定了战国时期小农与国家之间具有共生互动的关系。

授田制背景下,国家不仅要为农户授田提供制度保障与政策支持,还要直接介入生产管理环节,并承担相应责任。列国在农业生产中所承担的管理责任是全面而多样的:

首先,田界管理。授田后,国家要安排定期核查、管理与适当调整,以保持小农授田后份地的稳定性。齐国实行“三岁修封,五岁修界,十岁更制”的措施,“……□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均之数也”,使百姓授田等级的好坏与其所承担的赋税相匹配。

秦国法律规定,每年“秋八月,修封捋(埒)、正疆畔,及癹(除)千(阡)百(陌)之大草”;同时,秦律还规定,“盗徙封”者b,要被施以“赎耐”c的刑罚d。所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国家在授田管理方面的权威地位和突出作用。

其次,生产管理。政府一方面要按照时节指导农民各项生产活动,同时还要对生产的各环节进行指导和监控。据《管子·国蓄》记载:“春以奉耕,夏以奉芸,耒耜械器,钟镶粮食,毕取赡于君。”而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中,有《仓律》一种,甚至规定“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黍、荅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殹(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e还有《厩苑律》一种,规定要定期评比耕牛,加以赏罚。此外,《秦律》中还有向农民出借铁制农具,因其破损而核准报销的律文。

国家还要承担协调农业生产过程、推广新的耕作技术及生产手段、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任务,采取措施确保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行。这说明,在战国授田制背景下,国家对农业生产活动的直接介入和有效组织,是维系小农生产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

第三,社会保障。小农生产本身的脆弱性,还需要国家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屡见于战国文献中的“贷民”“振困”、减免租赋、假田公田、贷民种食等方面的记载,均体现了国家对小农生产提供救助及保护的职能。

战国授田制,是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国家土地所有制模式。有学者认为:授田制的实质,乃是一种“国家份地农分耕定产承包责任制”。这种说法是很有道理的,随着这种分耕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中国传统农业的耕作方式由原来的村社共同体成员共同劳动的“共耕制”(“耦耕”),转化为个体农户的“责任分耕制”,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劳动自主性的发挥,大大提高了耕作农业的生产率及产品累积率。

授田制造成了小农对国家权力的高度依赖,影响到国家权力在小农生产生活中的功能定位,国家不但是“农业政策制定者”和“农业行政管理者”,更是“农业生产活动的组织者”及“小农生产者的保护人”,可以说是集四种角色于一身。

由此,以授田制为纽带,原来淹没在村社共同体中的个体小农家庭与国家建立起了直接联系。在土地和赋役制度方面,小农与国家间具有“服从—管制”关系,在农业生产环节,国家与小农间还具有“代理—依附”关系。由此,战国时期小农与国家形成了奇特的共生互动格局。这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影响了后世中国社会变迁的整体走向。

战国秦汉之际,“五口百亩之家”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是集权国家制度选择的结果;而由此造成小农阶层的广泛存在,则构成了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根本基石,成为“大地域”中央集权国家统治无法摆脱的“路径依赖”。秦汉以后,传统中国小农经济的发展与中央集权国家统治的加强都与这些因素高度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