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人制”?“九儒十丐”?
社会的主体是人群。元代社会人群是如何被划分为各个阶层、各种类别的呢?这是我们理解元代社会的一个基本视角。
我们在认识元代社会状况时,一般会注意到人群的身份属性问题:如它的族属类别、职业类别等。与此密切对应的,就是元代存在的所谓“四等人制”与“九儒十丐”的问题。
所谓“四等人制”,是指元廷将统治下的民众划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四个等级,并按照此等级的划分,在用人行政、法律地位、赋役税收以及科举名额分配等各个层面,实施种种不平等的规定。四等人的具体划分如下:
第一等是蒙古人,为元朝“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元末人陶宗仪在《南村辍耕录》中细列了蒙古人有七十二种,不过这七十二种划分,是存在很大问题的。
第二等为色目人。色目一词被用来专指一个民族等级,大约是从元成宗大德年间开始的。所谓“色目”,意为“各色名目”。色目人一般被认为是除蒙古以外的西北各族、西域以至欧洲各族人的概称。元代常见的色目人包括有唐兀、畏兀儿、康里、钦察、阿速、哈剌鲁等各部族。陶宗仪列举了三十一种色目人。这些部族有的信仰伊斯兰教,有的信仰天主教,宗教信仰各有差别。色目人大多具有比较高的文化水平。
第三等为汉人,又称汉儿,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所征服的云南、四川两省人;高丽人也被划入这个范畴。
第四等为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是指为元朝最后所征服的原南宋境内(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的人。
“四等人制”,通常被视为元代民族不平等的一个最为显著的标志。细读历史文献,我们确实可以发现,“四等人”的地位和待遇,确实存在很大的不平等性。
官吏任用方面的不平等。在中央各类机构中,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基本上都以蒙古人为长,少数“有根脚(高贵出身)”的色目人也偶尔可以得到任用,汉人与南人则基本被排除在外。行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所设置的达鲁花赤,也把汉人、南人排除于外。至元二年二月,元廷就规定:“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元史》卷六《世祖本纪三》)
法律地位上也体现出不平等性。当时有法令规定:蒙古人若因争执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违者将被治罪;后又出现有“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者不得复”的规定。另外,蒙古人因争执或乘醉殴死汉人的话,只征收烧埋银,并且断罚出征,而无需偿命;若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被处死,甚至仅仅只是伤及蒙古人,也要被处以极刑。辽代也曾有类似的记载:“蕃民殴汉人死者,偿以牛马,汉人则斩之。”(厉鹗《辽史拾遗》卷一九)
在军事上,汉人、南人被严加防范。元廷禁止中原汉地、江南民众持有弓箭和兵器。元代后期伯颜当权时,甚至禁止江南农家使用铁制的禾叉。
在科举上也体现出不公平。仁宗延祐元年恢复科举,名额分配上显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乡试各取七十五名,会试各取二十五名。汉人、南人总人口远超蒙古、色目人,这种平均分配显然是不平等的。此外,考试程序上,蒙古、色目人考两场,汉人、南人需考三场;考题难易也有较大的差别。
元朝的“四等人制”,被视为蒙古统治阶级利用民族分化手段以维护其自身特权统治的一种方式。广大的蒙古、色目下层民众和汉族百姓一样,都处于被统治的无权地位。他们同样要负担沉重的赋税和兵、站诸役,以致鬻妻卖子;汉人、南人中的官僚、地主阶级与蒙古贵族结合在一起,保持其剥削和压迫底层民众的阶级利益。“四等人制”的实行,使元朝的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尖锐,从而加速了元朝的灭亡。
不过,今天我们要客观地看待元代这种“四等人制”的问题。
首先,“四等人制”并不始于元代。早在女真建立金朝的时候,金王朝就把它统治下的民众划分为四等,在涉及兵事和财政上的用人次序为:“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儿。”
其次,“四等人制”的划分依据,除了具有明显的民族属性外,同时也应注意到,它与蒙古对外征服的先后次序有一定的关联。《元史·地理志序》中记载:“若元,则起朔漠,并西域,平西夏,灭女真,臣高丽,定南诏,遂下江南,而天下为一。”在当时蒙古人的意识中,谁先臣服于蒙古,谁就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
再次,所谓“四等人制”这个概念本身,在元代并不存在,这是后来的人们根据元代当时的一些情状而编制出的一种制度概念。而且,“色目人”这个词本身在同时代的非汉语史料中找不到相对应的译文依据,也就是说它只存在于汉语世界中,是汉人对于当时社会人群构成的认知的产物。
最后,我们也可以就“四等人制”当中所涉及的具体不平等问题,再进行具体分析与讨论。这里可就前面讲到的一个具体问题稍加辨析。
所谓“蒙古人殴汉人”的处罚问题,应源自于《通制条格》卷二十八“蒙古人殴汉人”条,该记载称:“至元二十年二月十二日,中书省、兵部。奉中书省札付该:‘近为怯薛歹蒙古人员,各处百姓不肯应付吃的,不与安下房子等事,仰叮咛省谕府州、司县、村坊、道店人民,今后遇有怯薛歹蒙古人员经过去处,依理应付粥饭,宿顿安下房舍,无致相争。如蒙古人殴打汉儿人,不得还报,指立证见,于所在官司陈诉。如有违犯之人,严行断罪。”这里提到的“怯薛歹蒙古人员”,显然并不是指一般的蒙古人,他们是有一定身份且地位比较特殊的蒙古人。若将“怯薛歹蒙古人员”泛化等同于所有的“蒙古人”,那在理解时就会出现很大的偏差。怯薛歹与汉人发生纠纷,元廷规定汉人可于所在地方官府申诉。前文我们曾提及,成吉思汗时代曾宣布一条规矩,若大汗的怯薛与在外的千户长发生争斗,不必调查即可认定罪在千户长。如果对此加以比对的话,我们会发现,元廷的这条规定并不是一项特别针对汉人的歧视性政策。
另外,所谓“时有制,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者不得复”的问题,当出自元末明初高启的说法(高启《元故婺州路兰溪州判官致仕胡君墓志铭》)。他所述说的这项内容,并无具体的法律条文依据相对应。
所谓元代高级官吏多由蒙古人、色目人担任,而汉人、南人基本被排除在外,这与蒙古人与色目人的“根脚”出身有关,也就是说他们更近蒙古的皇帝,更得宠信,因此在充任高级官阶上,获得的机会更多。
因此,就元代“四等人制”的问题,我们应理性、客观、全面地来观察。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元代是一个多民族共存的多元社会。元末明初,朱元璋曾不无轻蔑地称杨维桢为“老蛮子”,因为杨维桢不愿意出来做明王朝的官。当然,朱元璋之所以如此称呼杨维桢,主要原因在于朱元璋自己是淮北人,属于“汉人”,杨维桢为浙江诸暨人,自是属于“南人”。不过,从朱元璋的话来看,这里头并不存有民族类别的含义。
所谓元代“九儒十丐”的问题,它是指元王朝的统治者将民众划分为十等,儒者,就是读书人,位列第九等,仅在最末等的乞丐之上。这与传统中国社会中儒家知识分子的地位相差太远,士通常在“士、农、工、商”中是居于首位的。“九儒十丐”被认为是元代知识分子受到歧视和苛待的最为突出的表现,影响也最为深远。今天尽人皆知的“臭老九”一词,或即源于此。
那么“九儒十丐”的说法,出自哪里呢?今天我们可以找到两个出处:
一是谢枋得所撰写的《叠山集》卷六《送方伯载归三山序》,该文称:“滑稽之雄,以儒为戏者曰:‘我大元制典,人有十等,一官二吏。先之者,贵之也;贵之者,谓有益于国也。七匠八娼,九儒十丐,后之者,贱之也;贱之者,谓无益于国也。’嗟乎!卑哉!介乎娼之下、丐之上者,今之儒也。”
二是郑思肖所撰写的《所南集·心史》:“鞑法: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各有所统辖。”
谢枋得与郑思肖都是南宋遗民,他们都是忠于南宋的前朝旧臣,对元王朝的统治带有很强的敌对情绪。郑思肖对于蒙古的统治,以极尽辱骂为能事,他的观点实在是偏激过甚。谢枋得所言,具体前提是“滑稽之雄,以儒为戏”,这显然不能当作信史来看待。因此,所谓“九儒十丐”的说法,并不是可信的。
清代赵翼在《陔余丛考》卷四二中说:“又谓元制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而无七匠、八娼之说。盖元初定天下,其轻重大概如此。是以民间各就所见而次之,原非制为令甲也。”
虽即如此,我们也确实应该注意到,元代知识分子的地位,确实是有所下降的。元代长期不实行科举,儒士们的仕途受阻,这对于他们的冲击无疑是最大的。所谓“士大夫遭摒弃者,咸以所长收叙,文学之士,则待以不次之除”(黄溍《金华黄先生文集》),“生员不如百姓,百姓不如祗卒”(李继本《一山文集·与董涞水书》),“小夫贱隶,亦以儒为嗤诋”(余阙《青阳先生文集·贡泰父文集序》)。知识分子的苦闷和压抑,于此可见一斑。
杉山正明说:“关于蒙古及其时代,是评论优先于事实,但情绪却更进一步地优先于评论……当评论或对象一旦被确立,就很难看见事物的原有样貌。关于蒙古及其时代,负面印象仍旧很大。总之,最重要的是将定点调回‘零’。”对于元代的“四等人制”“九儒十丐”等问题,我们也需要从具体的层面去进行分析。
元末人叶子奇在其《草木子》一书中说:“元朝自混一以来,大抵皆内北国而外中国,内北人而外南人,以至深闭固拒,曲为防护,自以为得亲疏之道。是以王泽之施,少及于南;渗漉之恩,悉归于北!”(《草木子》卷三上《克谨篇》)元末出现“贫极江南,富夸塞北”的声音,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们还可以从当时政府公文显示的内容,观察到南方底层民众在元廷统治下的窘迫情状:“至元十五年兵部呈准,除朝廷大官人并正蒙古使臣,及不食死肉,官员依例应付羊肉、鸡儿,余使臣止应付猪肉。……至元十九年六月,中书省奏江南行的使臣每,与猪肉鱼儿雁鹅鸭吃,不肯,只要羊肉吃。有奉圣旨节该……除蒙古站赤,钦依奉圣旨施行,不系蒙古站赤,无马奶子去处,止依旧例应付。”(《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二五)“(至元二十六年二月十六日)两广、福建、江西、湖南、浙东等处远者数千里,梯山航水……居民闻马嘶,辄闭户惊窜,不免宿于空屋,人马饥困。”(《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一八)
元代当时的人们,尤其是南方的民众,确实感受到了一种不平等的存在,以传说故事表达一种愿望。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些“少数”的声音。他们激烈的批评,虽不能说体现的就是全部的历史事实,但他们对于当日现实社会所作出的批评,他们的呼喊和关切,理应引起官僚集团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