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及道家中之《老》学(4)
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圣人之养生,亦以不养养之,故曰:
夫惟无以生为者,是贤于贵生。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是人亦法自然。以上所说,亦与人法自然之理相合也。
然人在天地间,若欲维持生活,亦不可无相当之制作,特不可使其发展达于极点而生其反面之结果耳。故曰:
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
又曰:
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臣也。……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可以不殆。
就宇宙之发生言,则道为无名,万物为有名。就社会之进化言,则社会原始为无名,所谓“朴”也;制作为有名,所谓“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也”。“名亦既有”,唯“知止可以不殆”,即不使制作太多而生其反面之结果也。
《老子》对于欲及知之态度
《老子》中屡言及欲。盖人生而有欲,又设种种方法以满足其欲。然满足欲之方法愈多,欲愈不能满足,而人亦愈受其害,所谓“益生曰祥”,“物或益之而损”也。故与其设种种方法以满足欲,不如在根本上寡欲。欲愈寡即愈易满足,而人亦愈受其利,所谓“物或损之而益”“夫惟无以生为者,是贤于贵生”也。寡欲之法,在于减少欲之对象,《老子》曰:
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
又曰:
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此三者以为文不足,故令有所属。见素抱朴,少私寡欲。
又曰:
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无名之朴,夫亦将无欲。不欲以静,天下将自定。
三章及三十七章皆言无欲,然无欲实即寡欲。盖《老子》之意,仍欲使民“实其腹”“强其骨”。人苟非如佛家之根本绝灭人生,即不能绝对无欲也。故即在《老子》之理想社会中,尚须“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则其民非绝对无欲明矣。《老子》之意,只使人“去甚,去奢,去泰”。其所以如此者,盖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
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矣。
《老子》曰:
治人事天莫若啬。
寡欲亦即啬也。
为欲寡欲,故《老子》亦反对知识。盖(一)知识自身本即一欲之对象。(二)知识能使吾人多知欲之对象因而使吾人“不知足”。(三)知识能助吾人努力以得欲之对象因而使吾人“不知止”,所谓“为学日益”也。《老子》云:
知慧出,有大伪。
又曰:
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
唯“不以智治国国之福”,故“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学无忧”也。
《老子》曰:
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
“欲不欲”即欲达到无欲或寡欲之地步,即以“不欲”为“欲”也。“学不学”即欲达到无知之地步,即以“不学”为学也。以学为学,乃众人之过;以不学为学,乃圣人之教也。
理想的人格及理想的社会
婴儿之知识欲望皆极简单,故《老子》言及有修养之人,常以婴儿比之。如云:
我独泊兮其未兆,如婴儿之未孩。
又曰:
常德不离,复归于婴儿。
又曰:
专气致柔,能婴儿乎?
又曰:
含德之厚,比于赤子。
圣人治天下,亦欲使天下之人皆如婴儿,故曰:
圣人在天下,歙歙为天下浑其心,圣人皆孩之。
《老子》又以愚形容有修养之人,盖愚人之知识欲望亦极简单也。故曰:
我愚人之心也哉,沌沌兮,俗人昭昭,我独昏昏;俗人察察,我独闷闷。澹兮其若海,飏兮若无止。众人皆有以,而我独顽似鄙。
圣人治天下,亦欲使天下之人皆能如此,故曰:
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
“不以智治国”,即欲以“愚”民也。然圣人之愚,乃修养之结果,乃“大智若愚”之愚也。“大智若愚”之愚,乃智愚之“合”,与原来之愚不同。《老子》所谓“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此使民即安于原来之愚也。此民与圣人之不同也。
“为道日损”,若使人之“知”与“欲”,皆“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则理想的社会,即可成立矣。
《老子》云:
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
此即《老子》之理想的社会也。此非只是原始社会之野蛮境界;此乃包含有野蛮之文明境界也。非无舟舆也,有而无所乘之而已。非无甲兵也,有而无所陈之而已。“甘其食,美其服”,岂原始社会中所能有者?可套《老子》之言曰:“大文明若野蛮。”野蛮的文明,乃最能持久之文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