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邑与乡野
西周都城的城垣或有或无,很可能与周人分封诸侯“以藩屏周”的做法有关系。春秋时期楚国大夫沈尹戌曾经说过一段话:“古者,天子守在四夷。天子卑,守在诸侯。诸侯守在四邻。诸侯卑,守在四竟。慎其四竟,结其四援,民狎其野,三务成功。民无内忧,而又无外惧,国焉用城?”(《左传·昭公二十三年》)天子以四夷、诸侯为守卫,诸侯以四邻、四境为守卫,四夷安、诸侯安则天子安,四邻安、四境安则诸侯安。上自王朝都城,下至诸侯国都,似乎都没有建筑城防的必要。
尽管如此,周人还是建设了不少拥有城墙的聚落。周王向东方分封宗亲功臣为诸侯,这种分封就是一种武装殖民的事业。受封诸侯带领自己的族众、周王赏赐的官吏和武装,以及被分割的殷遗民的一部,不远千里,到达自己名义上的封地。仅仅是到达并不具有任何意义,事实上,这些新诸侯还要与当地土著反复斗争和融合,才能获得立足之地。在这种情况之下,筑城或是利用原有城池建立军事据点,进行自我保护并作为进一步开拓的基地,就显得尤为重要。可见“赳赳武夫,公侯干城”(《诗经·周南·兔罝》),确实是周人依凭城池对外进行征服的真实写照。
这些周人拓殖建立起来的城池,在分封之初,兼具政治和军事的双重功能。各国的都城——卫之朝歌、晋之绛、鲁之曲阜、齐之营丘……在担任本国政治中心的角色之前,首先都是进行周边征服的军事中心。《孟子·公孙丑下》说诸侯的城邑是“三里之城,七里之郭”,也就是有两重城墙的防御设施,其中内城方圆三里,外城方圆七里。从考古资料来看,宗周、周和成周都还没有发现存在外郭的建筑,《释名》解释说:“郭,廓也,廓落在城外也。”很可能是还没有形成外城制度之前的定义。而琉璃河燕都遗址的城墙由夯土筑成,宽10米左右,现存北城墙829米,东西城墙各残长300多米,墙体内外有护坡,墙外还有护城壕。这样庞大坚固的防御工事,与周初召公北伐商纣之子武庚禄父到此,受命建国于商人旧势力之上的记载,是非常相称的。
古文献中出现的城和邑仅是一种描述性的泛称。称“城”,是强调聚落具有城防设施;称“邑”,旨在说明这是居民聚居之地。而城邑是有等级和功能区别的。《说文·㐺部》“聚”:“邑落云聚。”清代学者段玉裁解释说:“按邑落,谓邑中村落。”“聚—邑—都”,反映的就是古代聚落间的等级关系。而“城郭之域曰都”,“凡邑有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这体现了邑的功能分化。
城或邑是周人的聚居点、居住区,那么城外或邑外又有什么呢?青铜器柞钟铭文记柞受命“司五邑甸人事”,甸,王田也。免簠铭文中提到“還”,这个特定区域内分布有树林、池泽和放牧的草地。古文献记载中,王畿以距城百里为郊。郊内划分为若干乡,郊外则划分为若干遂。据称周王拥有六乡六遂,而大国可有三乡三遂。另有鄙,殷簋有“东鄙五邑”的说法,而先秦文献中“鄙”常与“都”对言,指边邑。金文中的“還”“遂”和“鄙”,很可能都是城邑周边地区的称谓。
《尔雅·释地》上又说:“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牧外谓之野,野外谓之林,林外谓之坰。”对于邑来说,周边土地不可能如同心圆般齐整地划分其功能;但如果我们放弃机械的理解,《释地》的解释也告诉我们,邑的周边土地往往包括耕种的土地、放牧的草地和作为边界标志的树林,两邑之间存在较广阔的空隙地带。西周青铜器倗生簋铭文中提到“杜木”,正是作为土地边界的标志。直到春秋晚期,中原的郑国和宋国之间还存在六邑的“隙地”(《左传·哀公十二年》)。这些都说明《释地》的解释是有根据的。
城邑之外的广大区域内还分布着更多的小邑,“东鄙五邑”就是如此。这些邑的规模应该都不大,小到只有十户人家的“十室之邑”,大到也不过百户人家的“百室之邑”。一般情况下,邑的规模大概在三十来户,春秋时候齐国管仲改革就是推行“三十家为邑”(《国语·齐语》)。这些小邑恐怕更是为耕地、林地和隙地所包围。五祀卫鼎铭文中,记述了邦君厉要转让五块土地给裘卫,但铭文中只出现了四块田地,并且与散氏、政父和邦君厉的土地毗邻。还有一块田地呢?学者推测,这消失了的第五块田地,就是邦君厉特意转让出来让裘卫及其耕种者居住的“寓”。这一处新建的聚居点不会很大,但其最大的优点在于离新得到的土地很近,方便耕种。这个例子很好地说明了邑与田地的关系。
我们大体得到这样的印象:西周时期的城邑并不仅仅局限在城垣的范围之内,还包括城外的大量耕地以及山林、川泽和放牧的草地等非耕地。而就都城所代表的早期城市而言,即使建有城墙,城垣的功能也多是作为宫室宗庙区的防御设施而存在。其余大量的居住区、聚居点、墓地以及手工业作坊都分布松散,聚居点之间常常有田地相隔,都城总体布局呈现一种“半城半乡的面貌”。傅筑夫曾经提出:“战国以前的城市,实际上都是些有围墙的农村,其主要作用是在政治和军事方面,而不在经济方面,亦即不是工商业发展和人口聚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