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炯(1)
新思维催生经济新法
吴炯,原名孟宪云、孟爽云,祖籍山东邹城,著名经济法学家、仲裁法学家、垄断法学家。1929年7月出生于北平,194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华北联合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班班主任、支部书记,华北大学边区建设研究组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经济系教务秘书、教研组组长,北京市计委工业处处长,兵器工业部计划处处长、法规处处长,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法制局农林城建司司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政策研究室主任、办公室主任,中国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等职。曾为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中国世贸组织法研究会常务理事。1991年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离休,享受副部级待遇。
她是当代中国仲裁制度改革的倡导者,也是我国竞争法立法的创始人与主要起草人之一,她填补了国内关于经济法的理论和立法制度的空白。她扎实的学术功底,甚至掩盖了自己作为国家行政部门官员的角色背景。
与象牙塔内的学院派法学家不同,长期在政策研究和经济管理部门任职的她,主攻的法学课题来自实践,进行法学研究的动力也来自对国家法制建设的现实问题的回应。让人感动的是,她当年在国家机关的重要岗位上,要的不是权,而是一直努力利用自己独到的工作实践与经济法研究获得真知,服务经济社会,为深化经济改革保驾护航,为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保障。
走近耄耋之年的吴炯,就似走近一座法学高峰。她笔耕极勤、著作甚丰,她的不少法学著作至今仍有学术和法学实践的指导意义,许多学术成果成为经济法学一个又一个成功的学术坐标,许多法律在她的不懈推动下最终通过了立法程序;今天,她仍然情牵经济社会的法治环境建设,深情关注经济法制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老人的讲述,复活了那个年代的经济记忆,也为当下和未来的经济活动提供了有益的启迪和借鉴。笔者要做的是,试图再现和还原这一历史时期重要经济事件或经济决策出炉的台前幕后,重温那些不应被遗忘的历史细节或侧面。在笔者眼里,吴炯不单是一个严谨、正直、有良知、敢于向自己既得权力开刀的法学界的改革者、先行者,而且是一个情浓义厚的诗人。
为仲裁法的出台鼓与呼
1994年8月31日,北京人民大会堂。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时,吴炯有些激动,毕竟这部法律的推动与起草自己付出了太多太多。
“仲”,地位居中;“裁”,衡量、判断。仲裁,居中公断。仲裁俗称“公断”,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时,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一种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1986年,吴炯由国家工商局政策研究室主任调任中国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当时的商事经济合同仲裁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工商口从事经济合同仲裁工作期间,吴炯在调研中发现我国行政仲裁体制存在种种弊端,她思考着中国现代合同仲裁如何走向未来,认为仲裁应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解决市场经济纠纷。
吴炯回忆这段往事时说,她任职中国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期间,所进行的行政仲裁是依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为准。该条例开宗明义地指出:“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因而,当时行政仲裁的权限很大,除了要负责《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几类合同纠纷的仲裁,国家又通过专项立法将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小型企业租赁等经济纠纷仲裁也都交给了工商行政管理局来管,而且新的专项规定,还确定仲裁协议仲裁时有终局裁决权,甚至中外合资、合作等企业作为中方法人的,其经济纠纷的仲裁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由工商行政仲裁。
当时,吴炯跑了不少地方进行调研,也在全国工商系统年会上召集各省工商局同志座谈仲裁工作,越发感到中国仲裁的问题很严重:“首先,仲裁很分散,缺少统一协调。有劳动仲裁、科技仲裁、房地产仲裁等,这些仲裁由各自部门主管,规则不一,同一纠纷在不同机构解决结果很不一样。其次,仲裁是行政仲裁。从国家工商局来说,仲裁由合同司管,日常工作由合同司人员进行,他们既是合同员,又是见证员,有纠纷时又是仲裁员,三大员合一。在基层,则由各地工商所成立仲裁厅,工商所的所长就是仲裁厅主任,发生纠纷时先进行行政调解,调解不成就指定仲裁员进行仲裁,行政调解与仲裁由同一班人员进行,这样就把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解决变成了上下级之间的行政调解和行政仲裁。再次,当时仲裁也不是终局的,也没有行政诉讼,常常造成又裁又审,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把当事人本来还可能友好的关系弄得更坏。最后,工商局的仲裁与有关方面的冲突不断。与法院关系紧张,工商局要求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但法院经常推翻工商裁决;与司法局关系也紧张,因为工商局的合同见证与司法局的公正存在冲突;与科委、商业部、建委的仲裁在管辖上也存在冲突,争夺案源;在工商局内部,仲裁员的身份既不是行政职务,也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使得这部分人员工作不安定,留不住高素质人才。”
吴炯履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后,在搜集和学习我国及世界各国有关仲裁方面的书籍或文献的基础上,深入考察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仲裁状况,向局领导建议改革仲裁程序和主要环节,如仲裁协议、仲裁员的任命、开放规则等,通过专项法律或法规解释进行技术处理,逐步使经济仲裁向现代仲裁制度靠拢,但没有得到领导的支持。“有人曾直言不讳地要我放弃对仲裁制度的改革,甚至停了我的车,一度使实地调查只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即使这样,我依然还是勇敢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且努力推进。”吴炯说,现在回顾自己走的每一步,也只是对过去的困难报以轻松的微笑。
1990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举行法学院成立40周年大会,吴炯作为老校友应邀出席。“大会之后进行了研讨会。在研讨会上,我谈了我国仲裁的现状以及如何进行改革的想法,我的发言得到了大家的热烈鼓掌,大家积极支持我往前走,进行改革。这是我第一次提出仲裁改革的思路,我自己也做好了挨批的准备,毕竟和领导的意见不同。研讨会后,法学杂志主编要我把发言写成材料发表,但我未答应,而是写了一个书面意见《国内经济合同改革的几点建议》,上报给了国家工商局领导,但未得到什么答复。在这种情况下,我在《法学》和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发表了《中国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向何处去》一文,正式对外发出了改革仲裁制度的意见。”
法学泰斗张友渔见到了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后,支持吴炯关于仲裁改革的创议,致信国家工商局:“我基本同意吴炯同志所提建议。她可以经过正式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改正其中弊端,并由国务院提议,人大常委会制定完善的仲裁法。”
后来,几经辗转,吴炯找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希望可以把仲裁立法列入计划,但法工委称当时有很多立法任务,暂时还排不上仲裁法。随后,她找到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向其介绍了国内外仲裁制度和我国仲裁发展需要,请求把中国仲裁立法问题研究列为国家科研项目。几经努力,仲裁立法问题研究被确定为1992年到1994年国家科研项目,且顺利完成,相关部门起草了仲裁法草案,通过了项目成果鉴定。若不是她在合同仲裁改革问题上的先见之明和锲而不舍,极富勇气地最先提出了与国际仲裁接轨的、与市场经济相适用的仲裁制度的设想,并向决策高层提出仲裁法的立法建议,争取立法调研课题,我国仲裁制度的改革和仲裁法的问世不知还要向后推迟多久。因此,有人称她是勇于革掉自己“乌纱帽”的改革者。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仲裁法正式颁布。随后,吴炯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用问答》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助力仲裁法的贯彻实施。“那些昔日阻碍过我的人,后来却纷纷对我投以鲜花和报以真诚的掌声。我对他们没有丝毫的怨恨,因为所有的事情都过去了,再者仲裁法已经立了。能做成这些我已经心满意足,别无他求,更无须计较。”让吴炯欣慰的是,仲裁已在社会纠纷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法治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