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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的外患与变法(4)

书名:西南联大国史课本章字数:2725

二、军事

保甲法。此法实即旧有乡兵制的改良和扩大,其实行有四个重要的步骤。第一步:编民户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保有保长,大保有大保长,都保有都保正和副都保正,各选本组织内才勇为众所服的主户人丁充当;家有两丁以上的,选一人为保丁,两丁以外的余丁亦选其壮勇的充保丁。每大保每夜轮派五人警盗,同保有犯强盗、杀人、放火等重罪而知情不举的坐罪,保内有容留强盗三人以上过三日以上者,其邻舍虽不知情亦坐罪。此法先行于畿内,以次推及全国。第二步:奖励畿内保丁习武,每年于农隙分地举行会试,试骑步射法,上等的当授官职,以次至四等予赏有差。第三步:许畿内主户保丁“上番”,十日一换;月给口粮和薪菜钱。第四步[元丰二年至四年]:予保甲长及保丁以严格的武艺教练,先以禁军的教头教大保长,三年艺成,乃以大保长为教头,教保丁。此法先行于畿内,次及河北、河东、陕西三路。到了熙宁四年,这三路共有受训完毕的保丁约七十万人。第四步的开始施行已在王安石去位后三年。

与保甲法约略同时实行的是募兵的裁减,但所裁减的,厢兵居多,禁兵较少。计禁军总数在英宗末年为六十六万余,在熙宁间为五十六万余,在元丰间为六十一万余。

在安石的军事计划中,保甲法原是恢复府兵制以代替募兵制的准备。在施行保甲法第一步之前,安石已与神宗讲论府兵之制,打算以渐复行之。关于此事,安石在所撰《熙宁奏对日录》中曾有记载,此书已佚,兹据朱熹所引,摘录如下:

余……为上言募兵之害,终不可经久。佥以为如此。

余曰:“今养兵虽多,及用则患少,以民与兵为两故也。又五代祸乱之虞,终不能去;以此等皆本无赖奸猾之人故也。”

上因问府兵之制曰:“何处言府兵最备?”

余曰:“李邺侯传言之详备。”

上曰:“府兵与租庸调法相须否?”

余曰:“今上番供役,则以衣粮给之,则无贫富皆可以入卫出戍。虽未有租庸调法,亦可为也。但义勇不须刺手背。刺手背何补于制御之实?今既以良民为之,当以礼义奖养。刺手背但使其不乐,而实无补也。又择其乡闾豪杰为之将校,量加奖拔,则人自悦服。今募兵为宿卫,乃有积官至刺史防团者。移此与彼,固无不可。况不至如此费官禄,已足使人乐为之。陛下审择近臣,使皆有政事之材,则他时可令分将此等军。今募兵出于无赖之人,尚可为军厢主,则近臣以上岂不可及此辈?此乃先王成法,社稷之大计也。”

上良以为然。

随后安石即奏上记载唐府兵法最详的《邺侯家传》。此奏原稿曾为朱熹所藏。朱熹说:“〔予〕独爱其纸尾三行,语气凌厉,笔势低昂,尚有以见其跨越古今、斡旋宇宙之意。疑此非小故也。”又说:“抑公此纸,词气激烈,笔势低昂,高视一时,下陋千古,而版本文集所载,乃更为卑顺容悦之意,是必自疑其亢厉已甚,而抑损之,其虑深矣。然论其实似不若此纸之云,发于邂逅感触之初,尤足以见其胸怀本趣之为快也。夫以荆公之得神祖,可谓千载之一时矣,顾乃低徊若此,而犹未免有郁郁之怀。君臣之际,功名之会,呜呼难哉!”

神宗到底认府兵制为不可复行,故安石罢政后,不再谈及,其旨似以保甲为防守的辅助力,而战斗的主力仍任募兵。

保马法。此与汉武帝时之“马复令”相近。其法:于畿内及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许人民领官马自养,或领官钱买马自养,每户不过两匹;养官马之家,公家给以钱帛,并免除其捐税的一部分,同时养户自然得使用所养官马。属三等以上的养户十家为一保,属四等以下的养户十家为一社;一保之内,马有死者,十家共偿其值;一社之内,马有死者,十家共偿其值之半。后来又令京东、京西两路保甲户一律养马,而免除其教阅及此外若干保甲的职责。

更戍法的废除。更戍法本以防止兵为将有,但结果“兵不知将,将不知兵,临事应变,精神散漫,指挥不灵”;禁军之不振,这是其原因之一。神宗和安石有鉴于此,逐渐于各路的军略要地取消更戍法,而设置固定的驻防禁军,由固定的主将,就地训练。这种驻防军的设置,当时称为“置将”。“将”是当时军队新编制中的一种单位,一将约有三千人上下,仿佛现在的一师。

三、教育

变科举。熙宁四年,罢进士以外的“诸科”,令除曾应考“诸科”不第的人外,不得参加此种考试;增加进士的名额;进士试废诗赋,专用经义策论;所试群经,但取《易》《诗》《书》《周礼》《礼记》及《论语》《孟子》,而废弃旧有的《春秋》和《仪礼》。

变学制,兴学校。(1)宋初的太学只是品官子弟考“取解”的机关,有学校之名而无肆学之实。至仁宗皇祐末,在湖州大儒胡瑗的管领下,太学才成为一真正讲学的机关,但其时学生不过二百人,胡瑗去后,又渐复原状。神宗即位,增太学生额为三百人,后又增为九百人。熙宁四年分太学为三舍,外舍生无定员,新生充之;外舍生经考选入内舍,内舍生额三百人,内舍生经考选入上舍,上舍生额百人;上舍生考取优等的荐于中书,授以官职。元丰二年,增太学生额外舍二千,内舍三百,上舍一百;规定除月考外,每年各舍总考一次,决定外、内舍生的升舍,上舍生的等第。上舍生考上等的等于进士及第,即授官职;中等的免进士的礼部试;下等的免取解。(2)仁宗庆历四年,当范仲淹为参知政事时,曾“令州各县皆立学〔校〕,本路使者选部属官为教授,员不足,取于乡里宿学有道业者”。但当时诸州奉行的不多,其后又限旧时节度使所领州方得立学。熙宁四年,复令各路、州、府立学,每郡给田十顷以赡养学生。其后又派定诸路的州府学教授凡五十三员。(3)仁宗庆历间,胡瑗曾建议兴武学,朝议格而不行。熙宁五年始行其议。

“三经新义”的纂修和颁行。所谓三经是《周官》《书经》《诗经》,新义始修于熙宁六年,颁行于熙宁八年,主纂的人物为王安石、其子王雱和安石最得力的助手吕惠卿。“三经新义”乃安石对付敌党的思想武器,也是他所谓“一道德、同风俗”的工具。自从新法开始颁行以来,所有元老重臣和清流名士一致反对;在朝的谤议汹起,在外任的百方阻挠,使新党辩护穷于辩护,神宗谪黜穷于谪黜。反对党的最后论据,可用三朝元老文彦博的话代表。熙宁四年三月,他论新法道:“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神宗问:“更张法制,士大夫诚多不悦,但于百姓何所不便?”彦博道:“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神宗和安石的坚毅到底战胜了一般士大夫的口舌,而贯彻了新法的推行。但为巩固国是的心理基础,他们不得不在经典中替新法找寻或制造理论的根据。“三经新义”便是这种工作的结果。群经中最可为新法掩护的莫如《周官》,故安石也特别推重《周官》。“新义”三种中唯独《周官》一种是安石亲自属笔的,也唯独此种流传至今。“新义”自从颁行以后,在五十余年间,除了短期的被掩蚀外,支配了整个的思想界;太学和州县学校用为主要的课本,科举考试用为绝对的准绳;“新义”以外,三经的一切其他注疏,都无人过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