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对外贸易组织交货的共同条件(2)
书名:奠基:苏联援华156项工程始末本章字数:1513
第七,罚金
十九、一般货物之交货期限,按合同规定延误三十日以上,而机器设备延误四十五日以上者,售方应向购方交纳罚金,此项罚金对一般货物,按超过期限三十天优待日后,以每周计算之,而对于机器设备,则按超过交货期限四十五天优待日后,以每周计算之,罚金如下:
超过上述优待日后延误期间在四周以内者,每周罚金百分之点三,如再继续延误,则自第五周起至第八周止每周罚金百分之点六,自第九周以后,则每周之罚金皆为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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