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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雍正革新 从征战到治理的战略转折(2)

雍正三年,湖南巡抚报告说,该省官员已经被革职了一大半;雍正十年,直隶总督李卫报告说,全省县级以上官员,在任超过三年的寥寥无几,主要原因就是被撤职的太多。估计雍正追查亏空过程中撤职的官员数量,应该可以追上朱元璋“明初三大案”杀掉的官员数量了。

由于抄家力度大,雍正得了个“抄家皇帝”的外号。民间打牌,也多了一种和牌的方法,叫“抄家和”。所以,隆科多要提前转移家产,也实在是被雍正抄家的气魄给吓到了。

抄家、革职、杀头,这些传统反腐败的招数都用上了。此外,雍正还搞了一个前无古人的治吏新模式:耗羡归公、高薪养廉。

所谓“耗羡归公、高薪养廉”,就是把火耗这种在正税之外由官员们私自加派的附加费变成正税的一部分,然后用它来给官员们发“养廉银”。

雍正认为,这样干的好处,一方面可以降低老百姓的负担,火耗的征收比例可以摆在明面上讲,比官员们私自加派的比例要低一些。第二个方面,火耗都是下级向上级一层一层“上贡”的方式,在官僚体系内部分配的,下级给上级送火耗银子,上级就有责任保护下级,自然就是官官相护、层层包庇。国家把火耗收上来,统一发放,那就是朝廷的恩典,上级就不欠下级的人情,可以秉公办事。第三个方面,就是可以高薪养廉,让清廉的官员也有一笔合法可观的收入,不会因为清廉而穷得有失体面,也就可以起到鼓励为官清廉的作用。

明清两代官员的法定俸禄水平差不多,跟唐宋比起来都差得远。这是朱元璋开的头,因为他是贫农和乞丐出身,在他看来工资够一家人吃饭穿衣就应该满足了。不过我们也算过账,朱元璋定的工资水平在明初其实还算合理,县令的收入可以比得上富农或中小地主。后来因为通货膨胀,工资却长期保持不变,到了明朝中后期确实很难养活一家老小了。像海瑞那样的清官只能天天吃素,还得自己在衙门后院种菜,衣服也破破烂烂,到市场上买两斤猪肉都会成为新闻,确实有失体统。明朝中后期到清朝,火耗等陋规收入已经成为皇帝默许的官员合法收入,只要不在这之外再去贪污受贿,就算是清官了。

清初的法定俸禄水平比朱元璋定的标准还要低,官员收受陋规自然很快就变得极为普遍。

雍正把这一套“潜规则”变成了“明规则”。“养廉银”的标准定得很高,县令的法定年薪只有45两银子,但养廉银的标准是:发达地区1000两,云南、贵州、甘肃等落后地区也有五六百两银子。知府的年薪是105两,养廉银则是2000两;巡抚的年薪是150两,养廉银却高达1万两,绝对是高收入;总督年薪180两,养廉银则在1.5万到2万两之间,经济最发达的江南地区,总督养廉银高达3万两。

耗羡归公的银子,除了用来发养廉银,还可以结余一部分拿来给地方政府当办公经费。

耗羡归公以后,官方公开征收的火耗比例比之前私自征收时下降了大约一半。这在短期内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官员们的实际收入,从明面上来看,应该是下降了。雍正元年,山东巡抚黄炳就向皇帝报告说自己一年收的陋规是11万两,改革后山东巡抚的“养廉银”只有1.5万两,缩水80多。

当然,这只是理论上。

没有证据表明,有了“养廉银”后,官员们就不收陋规了,或者说,他们的实际收入就真的下降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短期内,这确实起到了鼓励清廉风气、降低老百姓负担的效果。但它跟历史上所有的反腐败制度一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快就失效了。

在“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实施后三年,山东省官员被告发还在继续收陋规。雍正下令把山东巡抚黄炳革职,并让他的亲信大臣田文镜去审理此案。田文镜审查发现:山东全省依然陋规盛行,这是普遍现象而不是个人违规,不过把火耗改了个名字,叫杂费。比例倒是降低了,只有3,1000两银子加收30两。

可以非常确定的是,最晚到乾隆中后期,也就是改革之后三四十年,官场风气已经完全恢复到雍正改革以前的状态,甚至更糟。“养廉银”制度在清朝被永久保留了下来,大家拿着高额的工资,继续该贪污贪污,该腐败腐败。这跟宋朝的时候给官员发高工资并未能有效遏制腐败是一样的。

还有,养廉银只限于地方主官,具体包括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学正、道员、知府、知州、同知、通判和县令,其他的政府职位就没有养廉银。具体办事儿的低级官吏收入水平保持不变,依旧没法养家糊口,所以依然贪污,养廉银对他们没有影响。京城的官员没有养廉银,雍正给他们发双俸,也就是工资加倍,但跟养廉银比起来差远了,京官主要收入来自地方官员送礼的陋习也没有改变。雍正的“高薪养廉”只在重要节点上解决了一些问题,未能深入和涉及全局。

很显然,官僚体系的腐化问题不是依靠高薪就可以解决的,严刑峻法依旧必不可少。雍正在清查亏空的时候喜欢抄家,但对于非亏空的贪腐问题抓得并不太严。从现存史料来看,雍正年间真正因为贪污而被从重治罪的官员很少,主要还是以罚款为主,交不够罚款的再抄家革职,基本就到此为止了。

雍正打击贪腐行为的主要特点是加大了打击面,而不是提高处罚力度。跟康熙相比,雍正对贪腐行为的打击无非就是罚更多的款、抄更多的家、撤换更多的官员,尤其是在雍正三年,颁布了《完赃减等条例》,制定了“退赃减刑”的政策——贪污的官员只要把赃款全部退回来,就可以减刑一等。按照《完赃减等条例》,只要退回被查出的赃款,死刑就会自动改成徒刑或流放。这样一来,雍正一朝纯粹因为贪腐而被处死的官员几乎没有。

火耗归公后继续收陋规的黄炳及其下属并没有受到更严厉的处罚。雍正阅读了田文镜的报告后,通令全国严禁这种行为,警告如果再发生,一定会把违反的人“置之重典”——也就是“下不为例”的意思。

从后面的情况看,并没有人因此而被“重典”。一次圣旨警告就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不大,应该还是雍正一再手软的缘故。这就跟朱元璋差得有点远。

当然,罚款、革职、抄家的威慑力也不小,雍正的改革对于提高官僚队伍的整体廉洁程度和办事效率,仍然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除了整顿吏治以外,雍正还把治理的范围扩大到整个绅衿阶层。对危害老百姓的势力,他认为有四个:贪官、劣绅、土豪、强盗,“此等之人,不能化导惩戒,百姓不获安生”。土豪和强盗都是犯罪分子,用酷吏收拾就可以了。对绅衿阶层就要麻烦一点,整顿措施主要围绕税负公平来展开。

针对士绅们滥用免税特权的陋习,雍正宣布革除一切“儒户”“宦户”,差役的减免严格只限于生员和官员本人,其家人亲戚一律不得减免。对之前以各种借口拖欠的钱粮,严加追缴,光一个苏州府就关了1000多人。之前拖欠的,一般分10年补上。再有拖欠的,有功名的革去功名,超过80两的就要抓起来坐牢。

影响更深远的改革则是“摊丁入亩”,也就是把丁税并入土地税,不再按照人口户数收税,只对土地征税。这样,土地多的人就要多缴税,而没有土地的人就可以不交税。这也加重了绅衿阶层的负担,降低了普通农民的税负。

这个改革的起因是康熙晚年停止新收人头税,也就是所谓“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有些人为了夸大康熙的功绩,把“滋生人丁”四个字给删了,说他“永不加赋”。其实康熙只是不增加人头税,不是永远不增加任何税负。

雍正的“摊丁入亩”,是在人头税总额已经固定死的情况下,把它平均分摊到土地上。就算没有雍正的改革,人头税也不会随着人口的增加而增加了。它一次性地改变了中央财政的分摊方式,促进了税负公平,而长远影响则很小,并没有产生出来一种相比明朝和康熙时期更具有革命意义的新税收体制。

“摊丁入亩”让人口数量变得真实,土地数量则在清朝长期保持不变。看来士绅们很快就学会了通过隐瞒土地数量来逃避税收和转移税负。这也就是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雍正在“摊丁入亩”之后还试图再搞一次全国土地大清查,并于雍正五年开始在四川试点,但遭到了士绅豪强的激烈反抗,垫江、万县等多地出现聚众反抗清丈的情况。雍正七年,准噶尔汗国与清军爆发了新一轮战争,为拉拢士绅阶层,试点方案没有继续推广至全国。“雍正革新”也就跟着结束,实际上只持续了7年。

“摊丁入亩”之初,有督抚反对说,今天把人头税并入土地税,将来肯定会再次开征人头税,而已经并入土地的人头税也不会再减掉,所以长远来看这种改革只会增加老百姓的负担。这跟“火耗归公”是一个道理:不准私征“火耗”以后,官员们就改收“杂费”,而且已经归公的火耗还要继续收。对此,明末清初的学者黄宗羲就总结过一个“黄宗羲定律”:每次税费改革都会把很多私派合并到正税,但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官员们就会有意无意地忽略新的正税其实包含了之前的各种杂项收费,又会用各种名义开征新的私派杂费,这样反而会增加人民的税收负担。

不过,只要改革措施正确,短期内总会解决些问题。雍正“吏治+税制”的综合改革,提高了官僚体系的行政效率,在总体上不增加老百姓负担的情况下,大幅度地提高了国库收入,基本上解决了大规模财政亏空、钱粮拖欠的问题。康熙去世的时候户部银库有3262万两银子,雍正三年复增至4000多万两,雍正五年跃至5525万两,到雍正八年则达到了6218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