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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国军事变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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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形势的剧烈变化,对于各国军事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国纷纷采取军事变革措施以增强军力,提高作战效能。归纳起来,列国军事变革的举措,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改革军事领导体制,加强中央集权,提高军事指挥能力。列国普遍废除了贵族私属武装,建立了由国君掌握的统一军队,由国君任命专职将领,负责统兵作战;同时,在郡、县、乡、里等行政部门设立专职的军事人员,负责军事动员和军赋、军役的征发。进一步完善军队指挥体系,设立谋策、兵法、侦探、号令、工程、气象、地理、宣传、赏罚、粮秣、兵器、医药、财务等各部职能人员,形成专职的幕僚机构,以应对战场复杂化趋势。

其次,改革兵役制度。战国兵役制度改革的重点有二:

一是按照“寓兵于农”的原则,实施普遍兵役制。通行做法是,以“什伍”为单位,将授田、赋役与户籍管理有机结合,对达到服役年限的男丁(通常是十五至六十岁的男子)进行登记,加以“兵之教令”(《尉缭子·兵教上》),训练基本步伐、队列、号令、旗帜、阵法等。战时视情况需要,征发兵力。应征者自备衣服与用费参战,战事结束则解甲归田,若战事再起,可再次征发从军。小规模作战,通常只征发与敌国邻近郡县的壮丁;遇有大战,则举国征兵;城市防御作战,甚至连老弱、妇女也在被征之列。

二是实施募兵制,组建常备军,打造战场精锐战力。除普遍兵役制外,各国还采用招募的办法,通过训练和考核,从应征士兵中选拔勇武士卒,组成精锐军队。如魏国的“武卒”制,要求“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荀子·议兵》);齐国的“技击”之士,则讲究拳击格斗技术训练;韩国的“材士”,则着重于射箭技术的训练,要求“超足而射,百发不暇止,远者达胸,近者掩心”(《战国策·韩策一》);中山国的“力士”,要求穿铁甲,手持铁杖,“所击无不碎,所冲无不陷”(《吕氏春秋·开春论·贵卒》)。此外,还有秦国的“锐士”、赵国的“百金之士”等。这些军队,待遇优厚,平时习武,战时则作为作战主力。

此外,战国时期的兵器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也日渐完善。随着常备军的扩大及作战兵种的增加,各国武器制造与管理,也统一由官府掌握,采取严格的监造、查验和管理措施,军马管理和训练也有了专门机构,军粮及其他军用物资的供给也已形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