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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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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是一种强制性的人身控制和依附关系。战国时期的奴隶,大致包括私家奴隶和国家奴隶两大类。

先来看私家奴隶。战国时期的私家奴隶,通常称为“臣妾”。他们大都是沦落到社会最底层的破产农民,因为种种遭遇而无以为生,通常会被当作商品买卖,沦为私家奴隶。

《管子·揆度》有“民无饘者卖其子”的说法,《韩非子·六反》则记载,“天饥岁荒”,民有“嫁妻卖子”者,已经是当时的普遍现象。在严重剥削和残酷兵灾下,魏、韩两国“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满海内矣”(《战国策·秦策四》)。

此外,还有一些农民因借高利贷无力偿还,而被迫沦为“债务奴隶”。秦国甚至设有专门买卖奴婢的市场,奴婢与牛马同栏。战国时期,家内奴隶通常用于家内劳动、商业和手工业的生产。战国法律为维护奴隶制,也有相应的规定。如秦律规定,若奴隶侵犯主人利益,或反抗主人,要给予处罚。湖北云梦出土秦简中,记载有男奴“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封诊式》),主人可以请求将男奴卖给官府,变为官奴;如果女奴“悍”,主人可以请求官府将她处以黥刑和劓刑。

国家奴隶即官奴,是战国奴隶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官奴最大的来源是各类罪犯。其中,有固定刑期的罪犯,称“隶臣妾”。《秦律》记载,隶臣妾要按其劳役类别、年龄及工作性质发给口粮,标准通常低于一般人民的口粮消费水平;若他们使用或管理的器物、牲畜有失,还要“以其日月减其衣食”的三分之一来偿还。此外,还有的称“鬼薪”“白粲”“城旦”“舂”等,这些人要获得自由,必须经过取赎。各类罪犯的妻子儿女,通常也会被没收为奴。商鞅变法,宣布“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便是其例。作为隶臣、隶妾的官奴婢,官府还可以把他们卖掉,或作为赏赐品赐予臣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