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族犯法
中国有句古话: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处处讲究等级观念的封建社会,这种体现绝对公平的至言就是一句空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准则只能在平等主体之间贯彻正义,却撼动不了特权阶级的堡垒。但是,世上没有固若金汤的堡垒,皇室贵族也深知这个道理。所以,皇族贵胄有时也会放低姿态,以适应百姓的处世方式。这是否表示,一旦皇族成员触犯了杀人的禁忌,也会“以命抵命”呢?
封建社会是等级社会,不可能消除等级的差距;即使有惩治皇族的情况发生,也绝不是普遍现象。
以清代为例,清代主持和管理皇族的机构为宗人府,其建立的目的,名义上为惩治皇族成员犯罪,实际上是保护皇族的特权。
按照一般规定,宗室犯法,由宗人府会同刑部一起审理;觉罗犯法,由刑部会同宗人府审理;涉及户婚、田土的案件,由宗人府会同户部审理;觉罗由户部会同宗人府审理。总之,无论发生什么案件,只要涉及宗室和觉罗,宗人府就会出面与其他部门共同审理,以便偏袒和维护皇室成员的利益。由此一来,皇室成员即使犯法,量刑也是很轻的。通常,犯笞杖罪,即用鞭、杖或竹板打的罪名,可以用“养赡银”代替,具体方法是:笞十到五十,折罚养赡银一个月至四个月;杖六十至一百,折罚养赡银六个月到一年;如果犯罪情节确实可恶,则不能用“养赡银”替罪。一般旗人犯徏、流、军遣罪,折枷号示众,比起普通百姓已是优待。如果是宗室或觉罗犯同等罪,则以折圈禁代替,按照轻重罪行加责数十板,但不必上枷号,不示众。如果是初次犯两年半至三年者,由宗人府圈禁一年,责打二十五板就可开释;初次犯两千五百至三千里者,折地圈禁两年,责打三十板;初次犯边远及极边烟瘴军罪者,折圈禁三年,责打四十板。这里所说的圈禁,是指宗人府的“空房”,即专门用来监禁宗室、觉罗的处所。清入关以前曾规定,一旦宗室贵族犯法,便以“囚禁高墙”处刑,即软禁。入关后,该处刑制度得到完善和发展,形成圈禁制度,处刑的范围也从少数贵族扩展到全体皇族成员。实际上,圈禁基本不具有惩罚的实际意义,圈禁皇室成员的空室长期不设禁卒,也不上锁,出入自由;每日的饭食足量,出身尊贵的人还可以让家里送饭;宗室大员甚至可以将家中的仆人带进来,以供差遣。此外,《宗人府则例》还规定:亲王、郡王犯法,不能传问,只能由办案人员至亲王、郡王府讯问。也就是说,宗室、觉罗可以不受传问。因此,皇亲国戚犯普通的罪行,基本上不会受任何惩罚。
但是,一旦宗室犯服制、谋杀等重大情节的罪行,“应照刑律定拟,恭候钦定”,寻常案件“应先行革去宗室顶戴,照平人一律问拟斩绞,分别实缓”。按照这样的规定,从理论上讲,皇室成员犯了命案,是不可宽免或用折圈抵罪的。但是,理论终归是理论,在实际操作上往往回旋余地很大。可见,“以命抵命”绝不适用于等级社会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