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汉不能通婚
婚姻制度或多或少反映了一个民族对自身纯正血统的保护程度,无论怎样,人们对“纯血”的喜爱还是超过了“混血”。主体民族在保证血统方面总是保持着优势,但也会执着于“纯血”的羁绊。主体民族尚且如此,那些在数量等方面都不占优势的少数民族,肯定也会通过婚姻制度确保自身的“纯正”繁衍。可见,清代实行“满汉不能通婚”并不是单纯的婚姻制度,而是蕴含着很深的维护民族血统纯正的情结。但是,维持了近三百年的清朝,究竟有没有“满汉通婚”的例外呢?
维护血统纯正是清代封建宗法制度的核心,皇室成员也是按照血缘远近划分亲疏关系的,故而血统对清代强化皇权、维护满族贵族统治意义重大。满族贵族成员间的联姻要遵循严格的血统制度,以便考证血缘的远近关系,从而划分高低等级。清统治者对维护皇室贵族的纯正血统如此重视,自然不会允许引进外族血统。
所以,清代执行“满汉不通婚”的国策,严格地讲应为“旗民不结亲”,其中的“民人”是指所有在旗的人对不在旗的汉人的称呼。清初,部分汉人也被编入汉军八旗,因此,在编的旗人中也有汉人。“满汉不通婚”实际上是指旗人不可与旗外民人结亲,但八旗内部是可以通婚的。
例如,清世祖顺治帝的佟妃,即清圣祖康熙帝的母亲孝康章皇后佟佳氏,就是满族汉军八旗的,其父佟图赖,家族本来姓冯,满姓为佟佳氏。八旗中有很多都是汉人,但这些汉人的后裔通常认为自己是满族人。
为确保“旗民不通婚”能严格执行,统治阶级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根据《宗人府则例》规定,宗室、觉罗不得与民人结亲,违者照违制律治罪。宗室、觉罗的私生子女,虽未被黜夺族籍,但也要另外载入别的名册。并且详细规定,凡宗室、觉罗私生子女,由宗族查出呈报宗人府,或因案发觉,除将该宗室、觉罗照例科罪外,其所生子女,宗人府另档存记;宗室之子授以红带,觉罗之子授以紫带,交旗编入佐领安置,以便“尊本系而重天滨”。满人与汉人的私生子女不仅比他们的生父身份各降一等,且被交旗安置,像普通旗人一样生活,不享受宗室、觉罗应有的特权待遇。
光绪时期,清政府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清朝,颁布了一系列“新政”,其中就包括允许“汉满通婚”,以便笼络汉族子弟。现在在各民族平等的时代背景下,“满汉不通婚”的旧制已经很少见了,婚姻不再受民族的限制。但是,也会有一些原为大户的八旗后裔,仍然遵循“满汉不通婚”“旗民不结亲”的传统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