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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唐初的制度传承(1)

书名:跟着课本学历史:隋唐长歌本章字数:1660

唐朝不仅在血统上跟隋朝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政治制度的建设上也继承了隋朝留下的优秀成果。这就跟汉朝虽然消灭了秦朝的暴政,但并没有全然否定秦朝的制度是一样的。可以说,隋朝到唐朝的政权转移,不过是同一个贵族集团将权力从左手交到了右手。

唐朝建立初期的政治制度

唐朝继承并完善了隋朝开创的三省六部制度,形成了以三省、六部、九寺、五监为主的中央机构。三省,分别是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级别,负责政令上传下达的不同环节。中书省的长官是中书令,主要负责为皇帝草拟诏制,并为官员上报给皇帝的公文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门下省的长官是侍中,在整个政务处理的环节中处于枢纽地位,不论是上呈还是下达的公文,都要经过门下省的审核,否则就要被退回重拟。尚书省的长官是尚书令,但因为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前曾经担任过此职,所以之后就几乎没有大臣被授予这个职位,而是以副长官左右仆射为实际上的长官。尚书省主要负责政令的执行,统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六部按照名称负责不同的政务,以尚书为长官,侍郎为副长官。各部职能简而言之:吏部主要负责官员的考核任用;户部主要负责管理户籍和赋税的征收调度;礼部主要负责国家的重大典礼;兵部主要负责将领任用和士兵的征召与训练;刑部主要负责案件审理和监察官员;工部主要负责城防水利工程的修造以及屯田事务。

六部之外,还设有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九寺,以及国子、少府、将作、都水、军器五监。九寺中,太常寺主要负责国家祭祀大典上的礼乐,因此地位较其他寺稍高半级;光禄寺主要负责宫廷宴会;卫尉寺负责京城和皇宫的武器、仪仗的管理;宗正寺负责皇室的户籍管理;太仆寺负责管理皇室所用的车马;大理寺负责复审涉及官员或者死刑的案件;鸿胪寺主要负责接待外宾和操办大臣的丧礼;司农寺主要负责国家粮仓的出纳;太府寺主要负责管理外国送的贡品和供给在京官员的俸禄。五监中,国子监是全国最高的教育机关;少府监主要负责管理手工业方面的工匠;将作监主要负责管理土木工程方面的工匠;都水监主要负责管理河道和水利工程;军器监主要监管兵器的制造和收藏。

九寺五监虽在形式上与六部没有从属关系,但其主管的职权范围与六部有相互重叠的部分,但总的来看,六部主要负责政务管理,九寺五监则负责具体事务。实际上,九寺五监是尚书省六部的附属机关。

在三省六部九寺五监之外,唐朝还设立了御史台作为最高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分为三院,分别是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设侍御史,负责监督百官和审理案件,如果遇到重大案件,还要跟刑部和大理寺的官员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负责朝会时纠察百官言行。察院设监察御史,负责监察官员和巡视地方州县。

在地方行政制度建设上,唐朝也遵从了隋朝的州县两级制,没有实质的变化,只不过名称上有时候是州,有时候又改称郡。太宗时期,依照山川地形将全国划分为十道。各道设立之初并非凌驾于州之上的行政架构,而只是单纯的监察机构,后来才渐渐具有行政大区的色彩。到了玄宗年间,全国的道划分为十五道。至于遥远的边疆地区,则设立都护府。

唐朝的法律制度

唐朝的法律在历史上也具有重要的地位。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它是在隋律的基础上形成的,废除了隋炀帝时期增加的一些严苛的法条。唐朝历代帝王多重视法律的编修,唐高祖、太宗、高宗年间,都对法律做过修订。其中,唐高宗永徽二年颁行的《永徽律》最为重要。永徽四年撰成的《律疏》是官修的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唐律疏议》既是中国现存最早的完整的古代法典,又是流传至今的杰出的法学著作。

唐朝的法律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各有不同的作用。其中的律是刑法,源于隋朝的《开皇律》,并对其做了改良。而令主要是国家应执行的政令,是制度方面的规定。格和式可以看作是对律和令的补充,类似于行政条例。《唐律》将“谋反”“谋大逆”“大不敬”“不孝”等十种破坏帝王统治和封建纲常的罪行,定为“十恶”,这些罪名在大赦时都不能得到赦免。

唐律的制定和完善,对唐朝社会秩序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是唐朝可以长久兴盛的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