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人与法治(1)
吴晗
历史上的政治家经常提到的一句话是:“有治人,无治法。”意思是徒法不足以为治,有能运用治法的治人,其法然后足以为治。法的本身是机械的,是不能发生作用的,譬如一片沃土,辽廓广漠,虽然土壤是十分宜于种植,气候也合宜,假如不加以人力,这片地还是不能发生生产作用。假如利用这片土地的人不是一个道地有经验的农人,一个种植专家,而是一个博徒,游手好闲的纨绔子弟,一曝十寒,这片地也是不会有好收成的。反之,这块好地如能属于一个勤恳精明的老农,有人力,有计划,应天时,顺地利,耕耨以时,水旱有备,丰收自然不成问题。这句话不能说没有道理,就历史的例证看,有治人之世是太平盛世,无治人之世是衰世乱世。因之,有些人就以之为口实,主张法治不如人治。
反之,也有人主张:“有治法,无治人。”法是鉴往失,顺人情,集古圣先贤遗教、全国聪明才智之士的精力,穷研极讨所制成的。法度举,纪纲立,有贤德的领袖固然可以用法而求治,相得益彰,即使中才之主,也还可以守法而无过举。法有永久性,假定是环境不变的时候,法也有伸缩性,假定环境改变了,前王后王不相因,变法以合时宜所以成后王之治,法之真精神真作用即在其能变。所谓变是因时以变,而不是因人以变,至于治人则间世不多得,有治人固然能使世治,但是治人未必能有治人相继,尧舜都是治人,其子丹朱、商均却都不肖,晋武帝、宋文帝都是中等的君主,晋惠帝却是个白痴,元凶劭则禽兽之不若。假使纯以人治,无大法可守,寄国家民族的命运于不肖子白痴低能儿枭獍之手,其危险不问可知,以此,这派人主张法治,以法纲纪国家,全国人都应该守法。君主也不能例外。
就人治论者和法治论者所持论点而论,两者都有其颠扑不破的理由,也都有其论据上的弱点。问题是人治论者的治人从何产生,在世业的社会组织下,农之子恒为农,父兄之教诲,邻里之启发,日兹月兹,习与性成,自然而然会成为一个好农人,继承父兄遗业,纵然不能光大,至少可以保持勿失。治人却不同了,子弟长于深宫,习于左右,养尊处厚,不辨菽麦,不知人生疾苦,和现实社会完全隔绝,中才以上的还肯就学,修身砥砺,有一点教养,却无缘实习政事,一旦登极执政,不知典故,不识是非,任喜怒爱憎,用左右近习,上世的治业由之而衰,幸而再传数传,一代不如一代,终致家破国灭,遗讥史册。中才以下的更不用说了,溺于邪侈,移于嬖幸,骄悍性成,暴恣自喜,肇成祸乱,身死国危,史例之多,不可胜举。治人不世出,治人之子不必贤,而治人之子却依法非治国不可,这是君主世袭制度所造成的人治论者的致命打击。法治论者的缺点和人治论者一样,以法为治固然是天经地义,问题是如何使君主守法,过去的儒家法家都曾费尽心力,用天变来警告,用人言来约束,用谏官来谏诤,用祖宗成宪来劝导。可是这些方法只能诱引中才以上的君主,使之守法,对那些庸愚刚愎的下才,就无能为力了,法无废君之条,历史上偶尔有一两个例子,如伊尹放太甲,霍光废昌邑,都是不世出的惊人举动,为后来人所不敢效法。君主必须世袭,而世袭的君主不必能守法,虽有法而不能守,有法等于无法,法治论者到此也技穷而无所措手足了。
这两派持论的弱点到这世纪算是解决了,解决的枢纽是君主世袭制度的废除。就人治论者说,只要有这片地,就可以找出一个最合于开发这片地的条件的治人,方法是选举。选出的人干了几年无成绩或成绩不好,换了再选一个。治人之后必选治人相继,选举治人的全权操在这片地的全数主人手上。法治论者的困难也解决了,由全数主人建立一个治国大法,然后再选出能守法的治人,使之依法管理,这被选人如不守法,可由全数主人的公意撤换,另选一个能守法的继任,以人治,亦以法治,治人受治于法,治法运用于治人,由治法而有治人,由治人而励行法治,人治论者和法治论者到此合流了,历史上的争辩告一解决了。
就历史而论,具有现代意义的治法的成文法,加于全国国民的有各朝的法典,法意因时代而不同,其尤著者有唐律和明律。加于治国者虽无明文规定,却有习俗相沿的两句话:“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现代的宪法是被治者加于治国者的约束,这两句话也正是过去国民加于治国者的约束。用这两句话来做尺度,衡量历史上的治国者,凡是遵守约束的一定是治人,是治世,反之是敌人,是乱世。这两句话是治法,能守治法的是治人。治人以这治法为原则,一切施政,以民为本,裕民以足食为本,治民以安民为本,事业以国民的利害定取舍从违,因民之欲而欲之,因民之恶而恶之,这政府自然为人民所拥戴爱护,国运也自然炽盛隆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