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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之建国与开国规模(1)

书名:西南联大国史课本章字数:2664

蒙古人在中国所施的种族压迫政策引起了汉族的反感,发生一场战争,二十年的民族革命,终于被逐回蒙古去。这教训,明太祖是很记得的。他北征时的口号虽然是“驱逐胡虏”,但其意义只限于推翻异族的统治权,对蒙古人、色目人并不采歧视的态度。在北征檄文中并特别提出这一点说:

如蒙古、色目虽非华夏族类,然同生天地之间,有能知礼义,愿为臣民者,与中国之人抚养无异。

即位以后,蒙古、色目的官吏和汉人同样登用,中央官如以鞑靼指挥安童为刑部尚书,以咬住为副都御史,以忽哥赤为工部右侍郎,以高昌安为吏部侍郎。外官如以高昌安为河东盐运司同知,以脱因为兼州知府,以道同为番禺知县。

军官如以鞑靼酋长孛罗帖木儿为庐州卫指军佥事,仍领所部鞑官二百五十人。即亲军中亦有蒙古军队,如洪武五年之置蒙古卫亲军指挥使司,以答失里为佥事。洪武二十二年特设泰宁、朵颜、福余三卫于兀良哈之地,以居降胡。时蒙古人、色目人多改为汉姓,与汉人无异,有求仕入官者,有登显要者,有为富商大贾者。洪武三年曾一度下诏禁止擅改汉姓:

四月甲子禁蒙古、色目人更易姓氏,诏曰:朕尝诏告天下,蒙古诸色人等皆吾赤子,果有材能,一体擢用。比闻入仕之后,或多更姓名。朕虑岁久,其子孙相传,昧其本源,诚非先王致谨氏族之道。中书省其告谕之,如已更易者听其改正。

但此项法令不久即自动取消:

永乐元年九月庚子,上谓兵部尚书刘俊曰:“各卫鞑靼人多同名,无姓以别之,并宜赐姓。”于是兵部请如洪武中故事,编置勘合,给赐姓名,从之。

可知在洪武时代已有编置勘合、给赐姓名之举。其唯一的限制为特立一条蒙古人、色目人的婚姻法:

凡蒙古、色目人听其与中国人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例。

这禁例的用意一面是要同化蒙古人、色目人,一面是防止其种类之繁殖。法令虽然颁布,可是实行的程度,也许和禁改汉姓一样,实际上并不发生效力。在生活习俗方面,太祖登基后立刻下令将衣冠恢复如唐制,并禁止生活习惯之蒙古化:

洪武元年二月壬子,诏复衣冠如唐制。其辫发、椎髻、胡服、胡语、胡姓,一切禁止。

元制尚右,吴元年十月令百官礼仪尚左。元人轻儒,至有九儒十丐之谣,谢枋得记:

滑稽之雄以儒为戏者曰:我大元制典,人有十等,一官二吏,先之者贵之也,贵之者,谓有益于国也。七匠八娼九儒十丐,后之者贱之也,贱之者,谓无益于国也。嗟乎卑哉!介乎娼之下丐之上者今儒也。

郑思肖说:

鞑法: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

这虽都是宋末遗老的话,但元人也有同样记载,余阙《贡泰父文集序》:

至元初奸回执政,乃大恶儒者,因说当国者罢科举,摈儒士。其后公卿相师,皆以为当然,而小夫贱隶亦以儒为嗤诋。当是时士大夫有欲进取立功名者,皆强颜色,昏旦往候于门,媚说以妾婢,始得尺寸。

可见儒者在元代之被摈斥。而明则在太祖初起时已重儒者,建国以后,大臣多用儒生,后来流弊至以科举为入官之唯一途径。反之,元人重吏:

国初有金、宋,天下之人,惟才是用,无所专主,然用儒者为居多也。自至元以下始浸用吏,虽执政大臣亦以吏为之。自是中州小民,粗识字能治文书者,得入台阁供笔札,累日积月皆可以致通显。

方孝孺《林君墓表》也说:

元之有天下,尚吏治而右文法。凡以吏仕者捷出取大官,过儒生远甚。

因法令极繁,案牍冗泛,故吏得恣为奸利,为弊最甚。明典即革此弊,从简、严法令下手:

吴元年十一月壬寅,上谓台省官曰:近代法令极繁,其弊滋甚。今之法令正欲得中,毋袭其弊。如元时条格极繁冗,吏得夤缘出入为奸,所以其害不胜。今立法正欲矫其旧弊,大概不过简、严下手,简则无出入之弊,严则民知畏而不敢轻犯。

洪武十二年又立案牍减繁式颁示诸司:

初元末官府文移案牍最为繁冗,吏非积岁莫能通晓,欲习其业,必以故吏为师。凡案牍出入,惟故吏之言是听。每曹自正吏外,主之者曰主文,附之者曰帖书曰小书生,骫文繁词,多为奸利。国初犹未尽革。至是吏有以成案进者,上览而厌之曰:繁冗如此,吏焉得不为奸弊而害吾民也。命廷臣议减其繁文,著为定式,镂版颁之,俾诸司遵守。

自后吏员遂为杂流,其入仕之途唯外府、外卫、盐运司首领官,中外杂职、入流未入流官,由吏员、承差等选。这是一个大变化,一面用严法重刑来肃清元代所遗留的政治污点,《明史》说:

太祖惩元纵弛之后,刑用重典。凡官吏人等犯枉法赃者不分南北,俱发北方边卫充军。

采辑官民过犯,条为《大诰》《续诰》,后又增为《三编》,诸司敢不急公而务私者,必穷搜其原而罪之。凡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三编》稍宽容,然所记进士、监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犹三百六十四人,幸不死还职,率戴斩罪治事。郭桓之狱,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

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空印之狱,也施行了一次官吏的大屠杀:

十五年,空印事发。每岁布政司、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以道远,预持空印文书,遇部驳即改,以为常。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论诸长吏死,佐贰榜百戍边。

由此中外官吏均重足凛息以“不保首领”为惧,以生还田里为大幸。

元的统治虽然被推翻,但是元统治机构的组织方式却大部分被保存下来,这是因为元的统治机构组织方式基本上因袭唐、宋,便于镇压人民。最明显的是官制和教育制度,一直沿用到朱元璋统治集团内部发生矛盾,展开剧烈的斗争以后才放弃了旧的机构,建立新的统治机构。

中央的官制,在洪武十三年以前,大抵依据元制,行政最高机关为中书省,置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下设吏、礼、户、兵、刑、工六部为执行机关。监察最高机关则为御史台,置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官。军政最高机关改元之枢密院为大都督府,置左、右都督,同知都督等官。洪武十三年胡惟庸党案发生后,更改官制,提高皇权,集中军政庶务一切权力在皇帝个人手中。废中书省不设,提高六部地位,使得单独执行政务,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分大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均直隶于皇帝。地方行政则置行中书省,设行省平章政事等官,改路为府,设知府,州设知州,县设知县。洪武九年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诸行省俱为承宣布政使司,后增设云南、贵州为十三布政使司,置布政使参政、参议诸官;司法则仍元制,置各道提刑按察司,设按察使及副使、佥事领之。军政则置都指挥使司十三,行都指挥使司三,后增都司三,行都司二,置都指挥使领之,掌一方军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