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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之建国与开国规模(2)

书名:西南联大国史课本章字数:2560

在兵制方面,元代内廷设左、右、前、后、中五卫,卫设都指挥使,下设镇抚所、千户所、百户所,以总宿卫诸军。又因各族兵设阿速、唐兀、贵赤、蒙古、西域、钦察诸卫亲军都指挥使司。外则万户之下置总管,千户之下置总把,百户之下置弹压,立枢密院以总之。军士则蒙古壮丁无众寡尽签为兵,汉人则以户出军,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死则役次丁,户绝别以民补之。明兴后,中外皆用卫所制,亲军都尉府统左、右、前、后、中五卫,其下有南、北镇抚司。又别置金吾前、后,羽林左、右,虎贲左、右,府军左、右、前、后十卫,以时番上,号亲军。外则革诸将,袭元旧制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诸官号,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有十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联比以成军。卫以指挥使领之,外统之都指挥使司,内则统于五军都督府。这是依元亲军制扩充的。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将无专兵,兵无私将。这又是模仿唐代的府兵制度。其内军之分配训练则又略近汉制,刘献廷说:

明初军制仿佛汉之南、北军。锦衣等十二卫卫宫禁者,南军也。京营等四十八卫巡徼京师者,北军也。而所谓春秋班换,独取山东、河南、中都、大宁者,则又汉调三辅之意也。

军士则行垛集令,民出一丁为军。三丁以上,垛正军一,别有贴户,正军死,贴户丁补。外又有从征,有归附,有谪发。从征者,诸将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为留戍。归附则是元和陈友谅、方国珍、张士诚的降兵。谪发以罪迁隶为兵者。其军皆世籍。

在教育制度方面,元制于京师立国子学、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监,教授汉、蒙、回学术。监设祭酒、监丞、博士、助教,教授生徒。地方则诸路、府、州、县皆置学,其他先儒过化之地,名贤经行之所,与好事之家出钱粟赡学者并立为书院。凡师儒之命于朝廷者曰教授,路府上中州置之。命于礼部及行省、宣慰司者曰学正、山长、学录、教谕,路州县及书院置之。又有医学及阴阳学教授专门人才。生徒皆廪饩于官,诸学皆有学田。各行省设儒学提举司,提举凡学校之事。明代完全接受这制度,于京师设国子监,府、州、县、卫、所皆建儒学,生员各地皆有定额。生员考试初由地方官吏主持,后特设提举学政官以领之。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生,入学者谓之诸生,三年一次考试,以诸生试之直省曰乡试,中试者为举人。次年以举人试之京师曰会试,中试者再经皇帝亲自考试曰殿试,分三甲,一甲只三人,曰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状元授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二、三甲考选庶吉士者皆为翰林官。其他或授给事、御史、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太常、国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举人、贡生不第、入监而选者,或授小京职,或授府佐及州县正官,或授教职。由此入仕必由科举,而科举则必由学校,《明史》说:

盖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庠声序音,重规叠矩,无间于下邑荒徼,山陬海涯,此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

学校的教育和科举的范围,元初许衡即提议罢诗赋,重经学。皇庆二年中书省臣言:

夫取士之法,经学实修己治人之道,词赋乃摛章绘句之学。自隋、唐以来,取人专尚词赋,故士习浮华。今臣等所拟,将律赋省题诗小义皆不用,专立德行明经科,以此取士,庶可得人。帝然之。

由此专重经学,“四书”“五经”成为学者的宝典,入仕的津梁。至明更变本加厉,专取“四书”“五经”命题取士,又特定一种文体,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通谓之制义。解述指定限于几家的疏义,不许发挥自己见解。文章有一定的格式,思想又不许自由,这是明代科举制度的特色。学校和科举打成一片,官吏的登用必由科举,而科举则必由学校,政治上一切人物均由学校产生,而训练这些未来政治人物的工具,却是过去几千年前的古老经典,这些经典又不许用自己的见解去解释去研究。选用这一些政治人物的方法,却是一种替古代人说话,替古代人设想,依样画葫芦的八股文。这个办法从元传到明,明传到清,束缚了多少人的聪明才智,造成了无量数的八股政治家,是一个消磨民族精力的最大损失。

红军之起,是要求经济的、政治的、民族的地位之平等,就政治的和民族的要求来说,目的是达到了。在经济方面,虽已推翻了蒙古人、色目人对汉族的控制特权,但就汉族和各族人民而说,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压迫却完全没有改变。

元末的地主是拥护旧政权的,在混乱的局面之下,他们要保存自己的地位,便用尽可能的力量组织私军来抵抗农民的袭击。等到新政权建立,事实证明能够保持地方秩序的时候,他们便毫不犹疑地参加了新政权,竭力拥护。同时一大批新兴的贵族、大臣、官吏获得了大量的田地,成为新的地主。新兴的政权和旧政权一样是为地主服务的。虽然在表面上不能不对农民做了一些让步,以便恢复和发展生产,巩固自己的统治。但在实质上,依然骑在农民的头上,吮吸农民的血汗。但是在革命的过程中,他们又不得不靠地主的财力和他们合作。在这矛盾的关系之下,产生了对地主的双重矛盾政策。他们一面仍旧和地主合作,让地主参加政治,如登用富户,《明史·选举志》:

俾富户耆民皆得进见,奏对称旨,辄予美官。

洪武八年特下诏举富民素行端洁达时务者。如用地主为粮长:

洪武四年九月丁丑,上以郡县吏每遇征收赋税,辄侵渔于民。乃命户部令有司科民田土,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且谓廷臣曰:此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矣。

《明史》记:

粮长者,太祖时令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岁七月州县委官偕诣京师勘合以行。粮万石长、副各一人,输以时至,召见语合,辄蒙擢用。

但在另一方面,则又极力排除地主势力。排除的方法第一是迁徙,如初年之徙地主于濠州:

吴元年十月乙巳,徙苏州富民实濠州。

建国后徙地主实京师,《明史》记:

太祖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尝命户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应天十八府州富民万四千三百余户,以次召见,徙其家以实京师,谓之富户。

第二是用苛刑诛灭,方孝孺《采苓子郑处士墓碣》:

妄人诬其家与权臣通财。时严党与之诛,犯者不问实不实,必死而覆其家。当是时浙东西巨室故家多以罪倾其宗。

不问实不实,必诛而覆其家,这是消灭地主的另一手段。

对农民方面,在开国时为了应付农民过去的要求和谋赋税之整顿,曾大规模地举行土地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