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时期(2)
宗教捐赠并不能为国王带来丝毫的收入,且捐赠一旦完成,就无法撤销。宗教捐献具有永久性,因此,契据会被铭铸在铜盘上,这类铜盘今日依旧有不少保存下来。在这些契据中,我们发现受赠者享有免受王室官员介入的一些豁免权,并可管理契约耕种者的生活,相当于拥有内部主权的特权,例如刑事管理与收缴罚金。因此,宗教捐赠一直受到王室保护,同时在管理奉献田地、村庄与耕作农民时,免受行政官员的干预;国家仅能从中获得精神回报,并不能获得税收。连续数个世纪,许多庙宇和寺院都成为突厥人劫掠的目标。宗教捐赠的条件如此优厚,有时甚至出现伪造的铜盘契据。
对于奖赏给非宗教官员的物品有哪些,我们所知甚少,因其多写在棕榈叶或桦树皮等易损材料上。这一事实显示,虽然这类赏赐可能数代父子相传,但只发生在国王并未撤销对他们赏赐的前提下,并不像宗教捐赠一样“与日月共存”。这类非宗教土地赠赐并不能免税。事实上,岁入与土地和耕种者的权利紧密相关。王室行政官与收税官的薪水可能来自王室指定的省中某些村社的岁入,该省其他村社的所有岁入则上缴王室。相比于将所有收入先上缴国库,再核发薪饷给偏远行省的官员,这种行政安排执行起来更为简便,更符合这个时代的政府行政能力。因此,在国王与农民之间产生了大批中间人,他们掌握着司法与税收的巨大权力。乡村收税员、总督与地主,近似于藩属国国王,只要他们持续向帝国财库缴纳岁入,那么就在其管辖区域内享有自治权,收入直接取自该地。
王室收入的大部分来自田地收成,然而国王也从其他阶级的生产中收取一部分,例如渔民、牧人、手工艺者或商贾。国王强制征收通行费与税金的权利,也是源自他负有保护臣民的职责。在市场中有特定的收取税费的形式。王室代理人确定了度量衡标准,根绝诈欺。利率与契约虽依各地惯例而定,但若有争议须提交给国王进行裁决,由国王强制执行。当价格超出平均水准时,国王就会介入,设立王家市场并禁止私下交易,恢复正常价格,以平衡供求关系。
印度人很大程度上是受种姓制约束的,而非国家制度。每个种姓有其特定的职业,在仪式纯洁度上也有等级分别。不洁的工作,例如理发、洗衣和清洁,对于社会较洁净的阶级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些工作除了对于经济发展很重要以外,还清除了不洁,但婆罗门是不能亲自从事这些职业的,因它们会危及婆罗门的洁净。因此,种姓之间其实是相互依赖的,却受到限制接触的种种制度的约束,彼此隔离。这些规范通常禁止跨种姓通婚、一起进食甚至靠近彼此,害怕较不洁者会污染较洁净者。每个种姓中都有自己的长老会,以确保成员遵守饮食、婚姻、继承与仪式传统,并以各种手段惩罚违反者,惩罚力度从罚款、忏悔到永久逐出种姓不等。
一般常认为印度种姓不会变化,这是误解。在移民、人口增长、新的特殊职业产生、部落族群进入印度教社会等因素作用下,种姓持续迭代或分化成更小的亚种姓。种姓之间的边界一直在缓慢发生着变化,相对于其他种姓的地位也在不停地升升降降。许多世纪以来,相对不变的是种姓制度,根据洁净位阶,它界定并重新界定种姓在等级制度里的位置。
梵语法律典籍“法论”造成了种姓固定不变的错误观念。根据“法论”,吠陀社会的四个阶层——祭司婆罗门,武士刹帝利,农人、牧民、商贾吠舍,仆役首陀罗——是由原人的身体分化的四个原始种姓,所有其他种姓都是原始种姓之间产生不恰当性关系的结果。世界初始,所有种姓的职业、职责皆已固定,并代代相传,而新种姓的职责则承袭自跨种姓婚姻所在的阶序。种姓制度的源起、本质,以及把等级秩序强加于变动的社会群体关系之上的能力,远比法律文书陈述的简单理论来得复杂。我们将于第六章回头讨论这个重要课题。
印度国王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尽管秩序并非由他所创。从现代意义而言,虽然国王发布的谕令必须服从,虽然他是裁决个人或团体之间纠纷的最高仲裁人,但他并不是社会的立法人。他对争议进行裁决时,或是他指定的婆罗门法官代其进行仲裁时,可能会参考以下四种因素之一做出判断:正法、氏族或种姓的古老传统、市场遵循的惯例、反映国家需求的王室谕令。其中,正法享有最高权威,“法论”是一部有关正法原理的浩瀚文献。这批文献中形成时间最早、最权威的是吠陀时代的《法经》,最重要的部分完成于孔雀王朝时期,后续发展成更系统、更完备的论著,称为“法论传承”,最早的传承是《摩奴法典》。正法传承辑录约于公元前600年结束;接下来的阶段,则是辑录法经与法论的摘要和评论,这一学术传承一直延续到19世纪的英属印度。
这些文献并不是为了创制法律,而是为了确定永恒不变的、超越的宗教义务。法可通过四种方式发现:了解天启、了解传承;当二者皆无法对特定事项提供指引时,则可依循道德高尚人士的言行,或者在吠陀欠缺明显权威的情况下,诉诸个人良知,暗示神圣意旨的存在。
国王的职责,是确保众人依种姓与瓦尔纳制,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大致在利益正法的前提下,遵守国王政策与司法裁决。除非与正法激烈相悖,否则地方习俗不应废除。事实上,若正法与习俗在司法裁决中发生冲突,国王应以习俗为依据进行裁决;市场惯例则优先于正法、种姓和地方习俗;前述三者在面对国家需要时,皆可抛诸两旁,以国王的谕令为尊。
因此,国王可以视其需求,自由决定国家事务。他的权力不受法律约束,单凭个人权威下令或废令,无须获得他人或团体的同意,也无须期待命令可以得到服从。理论上,国王的统治不受监督,随着时间推移,他将集神圣性于一身。欧洲君主也许宣称君权神授,而印度国王自己就是神。例如,海护王的铭文将其形容为财富之神俱毗罗、主宰正义的伐楼拿、战神因陀罗和死神阎摩,他的肉身仅是为了遵守社会惯例而存在,事实上他是尘世之神。
国王的专制权,仅受两个因素限制:超自然的约束力与实践的约束力。婆罗门祭司与正法学者也是尘世的神,虽然并无实权,却是神圣原则的化身。王权正是从“梵”中生根发芽的,并由此获得合法性。因此,王权需与婆罗门权威结合,并向后者臣服,如同妻对夫一般,以绵延善法。在实践层面,只要国家有需要,应尽可能在神圣律法的框架下处理王国事务,并遵循婆罗门学者的建言。
另一方面,传统与现实也会限制国王介入人们生活的程度。人们承认国王的职责在于惩凶扬善,按照瓦尔那制度导引人们履行各自的职责,并避免不同种姓混杂在一起。然而,古典印度时期的国王并不打算像阿育王一般,试图改革社会或提升人性。种姓制度由传统所定,而非王者制定,后者仅能在狭小的范围内下令完善种姓制度。个人纠纷则由种姓、村落或行会处理,除非相关人等将纠纷提至国王面前,否则国王不得干预。仅在直接牵涉国家利益时,国王才能启动司法程序。社会在种姓制度下绝大程度上可以自我管理,在微小的国家层面的作用下,社会一次又一次得以重建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