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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与欧洲文明(1)

书名:印度次大陆:文明五千年本章字数:2281

英国的殖民统治,是印度与欧洲文明亲密接触的通道,统治的特性决定了印度受欧洲影响的方式。

英国在印度推行欧洲文明的政策是逐步形成的。英国统治初期的条件更适合推行相反的政策,也就是尽量少涉入印度人的传统和习俗。在印度的英国人是股份公司的员工,前来印度是要为英国股东谋取利润,而非为了印度社会的欧洲化进行某些困难又无利可图的计划。因此,当时的政府是最低限度的政府,功能仅限于维护法律和秩序。虽然在英国议会要求下,东印度公司曾拨出可怜的10万印度卢比以推动教育和知识复兴,但这只是个便宜行事的政府,对教育、改革和改善人民生活并无责任感。此外,当时人们认为,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统治不会长久,若采取冒犯行动,激起印度人民动乱,统治会更早结束。外国人的统治必然不受欢迎,用第一任总督沃伦·黑斯廷斯的话来说,政府的目标是“减轻钳制当地人的枷锁”,也就是在不影响公司利益与稳固统治的前提下,尽可能在各种事务上减轻统治的“重量”。如此思维形成数种政策,最重要的是关于宗教、家庭和土地税收的政策。

天主教传教士,特别是耶稣会士,在葡萄牙人的协助下长期居住于印度,传播基督信仰。最成功的传教行动之一,是意大利耶稣会士康士坦丁努斯·贝斯奇完成的,他将大量基督教文献译为泰米尔语,并成了泰米尔语专家。清教徒加入传教的脚步较慢,最早的是丹麦人,活动在南印度[特兰奎巴]和孟加拉[靠近加尔各答的塞兰布尔]的贸易站点。来自德国哈雷市的路德宗传教士在丹麦国王支持下,与南印度建立了长期联系。

然而东印度公司在自己领土上却禁止传教活动,认为此举将激怒印度人,无论是印度教徒还是穆斯林,会危及公司的业务。因此1812年的战争后,首位离开新英格兰前往印度传教的美国人艾多奈拉姆·耶德逊,刚抵达马德拉斯就被送进了监狱,他不得不转向缅甸宣教。禁止宣教的命令固然降低了印度人对英国统治产生不满的潜在风险,但在英国本土却饱受批评,因为这一政策并非没有代价,特别是19世纪初英格兰正面临福音派的浪潮。无论如何,这道禁令推行了数十年,直到1813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更新特许状时,英格兰支持传教的意见才终于迫使议会终结了这道禁令。这时,早在英国国教会遣送传教士进入印度前,英国浸礼派传教士克里、马士曼和沃德已通过丹麦在加尔各答附近的塞兰布尔传教,并取得些许成果。虽然相较于印度全体人口,改宗基督教的人数极少,但传教团带来了许多重要影响,特别是通过学校和批判印度教所产生的影响。

东印度公司虽然在传教禁令上做了让步,但并不干涉印度人的家庭事务,其影响直到今日依旧存在。在英国,家庭法律的相关事务由英国国教会的教会法庭裁决,印度殖民政府以英国模式为本,在初期就认可印度存在独立的印度教法和伊斯兰教法,并由各自的法庭管辖婚姻和继承等相关事务。至于刑法和合同法则全印度皆同。在家庭事务上,殖民统治延续了印度教徒的古代梵文法典和伊斯兰教法,甚至可以说扩大了这些古老经典的权威,后者几乎要取代地方习俗。英国政府不想干涉这些法律,在家庭事务方面的立法十分有限。因此,当欧洲开始发展世俗婚礼时,印度世俗婚礼的发展仍旧十分有限,多数必须由宗教权威主持。虽然印度独立后,议会为印度教徒及其他人制定了新的婚姻法和继承法,但印度的伊斯兰教法仍旧是一个独立的领域,自殖民时代以来,并行的盎格鲁法和伊斯兰教法基本未曾改变。以印度教徒为主体的印度议会,将法论权威搁置一旁,为印度教徒制定家庭法。但是,议会也感到若插手以宗教为根基的伊斯兰教法在政治上会十分敏感,因为穆斯林在印度是少数。结果是,印度并没有一套适用全体印度人的婚姻继承法。印度教徒的法律改革后已与当前情境同步,而穆斯林的法律则仍由宗教权威控制,议会无法改变:这一僵局是印度共和国中印度教徒与穆斯林之间持续冲突的根源。

最后,在土地税收方面,东印度公司早期也倾向于尽量少干涉,采行永久地税制。在这一制度下,拥有数以百计村庄的柴明达尔每年需要交固定数额的税,此外每一分多出的收成都为柴明达尔带来净利,不需与政府分享。这就促使柴明达尔投资改良农业以提高收成。永久地税制对英国统治者也有利,将向农民收税的责任转嫁到柴明达尔身上后,政府便不需要维持大批低阶收税官员。

最低限度干涉与不改革的政策立场,在19世纪初逐渐受到各方面的压力。各方力量合流,在英国形成一股依照欧洲模式改革印度的强大声浪。改革浪潮始于土地税收。绝大多数印度人都是农民,因此土地税收是政府的主要收入。农产品如何入税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方均有重大影响。1792年,南印度内陆区域落入英国手中时,托马斯·门罗是测量新获得的土地并制定租税的军官之一。他将地税定在莱特身上,而非大地主柴明达尔身上。通过门罗的倡议,莱特瓦尔制度取代柴明达尔制度,成了南印度和孟买地区未来租税协定的标准。这套制度的目的,在于赋予农民明确的土地所有权,因此拥有田地的是农民而非富裕的柴明达尔,农民才是提高农业收成的动力。这种举措同样带来政府组织的革命。为确保农民缴纳应付税款,政府需要一大群低阶收税员,在各省各区的英国租税官之下,测量每块田地,评估并收纳税金。由于这些收税员薪资低却有大把盗用公款和敲诈纳税人的机会,租税官被赋予可任意调查并解雇手下的无限权力。此外,租税官的行政权与东印度公司法庭的司法权原本是分割的,但现在,租税官也获得了极大的司法权。这项情况与英国政府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截然相悖。然而自这时起,这已然成为印度地方政府的通用模式:一名高薪的英国租税官,享有极大的行政权与司法权,管理着大群低薪的印度收税员。通过这种方式,政府能够直接触及每位农民,而非以大地主为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