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共和国(2)
影响更大的是面对印度工业化问题,尼赫鲁推动的公营私营并举的“混合经济”制度。如前面所见,印度成为英国的殖民地时,英国恰逢工业革命。事实上,印度的统治者来自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而这却导致了印度的去工业化,前机器时代的印度手工业,特别是纺织业,被摧毁殆尽,印度也转型为英国工业的原料产地和工业品市场。这时独立后的印度必须尽一切努力促进工业化以扭转局势,或者说以现代化方式重新工业化。
尼赫鲁采取的政策,是由国有企业负责生产基础产品,比如电、煤炭和钢铁,以及许多非消耗性民生用品;其他民生用品则由私人企业在政府严格把关下生产。政府通过计划经济引导国家经济发展,采行苏联的五年计划模式,目标是通过限制外国公司进入印度市场,保护初生的本国产业免于外国竞争,并依循进口替代理念发展印度工业,也就是在汽车产业等非消耗性商品产业中,扶植印度产品取代进口的外国产品。在汽车产业中,印度政府允许由比尔拉家族成立的私有企业印度斯坦汽车公司通过协议从英国莫里斯汽车公司引进技术并生产“大使”牌汽车,并通过类似协议从德国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公司引进生产卡车的技术。在尼赫鲁时代,印度四处都是单一型号的汽车和卡车。这些车辆款式几乎不曾改变,生产技术简单,容易检修,可随时从旧车辆获取替换零件。
“混合经济”的逻辑在于,当国家既贫穷又庞大,且仅有少数私人资金可创立新产业时,政府就是为国家工业化筹得大笔资金的唯一主体[塔塔公司是例外,这个私人企业从殖民时期就开始带领钢铁生产现代化]。早年这个逻辑似乎很有说服力,但随着时间流逝,印度国有企业逐渐暴露出效率低、产能低及技术落后等问题。印度消费者必须等待数年才能买到汽车或摩托车,而这些车辆的科技愈显过时。与东亚四小龙相比,印度工业的自主发展比较逊色。最终,1989年柏林墙倒塌,1991年苏联解体,再加上印度的汇兑危机,国大党政府不得不放弃尼赫鲁模式,放宽对经济的限制。通过消除关税壁垒、解除政府对部分产业的掌控,减少对私有企业的控制并结束政府计划经济,印度开始向外国企业开放市场。这种不干涉的模式,吸引外资大幅涌入,技术落后的印度品牌被市场淘汰,其他经得起考验的品牌则继续生存。这时的印度完全进入自由市场与全球化的新时代,享有高经济增长率,企业数量和就业机会快速增加。
接下来,我们将目光转向独立印度的社会变化。不想介入印度家庭的英国殖民者,将婚姻和继承问题留给既有宗教法来决定,一如英国的类似事务由英国国教会法庭裁决。因此当英国统治者自由制定每个人都应遵循的世俗刑法与合约法时,家庭事务则被视为所谓的“个人法”,因所属宗教社群而异。印度教徒需遵守梵语的法论,穆斯林则需遵守伊斯兰教法,这些法律由英属印度政府条文化,案件则由英属印度法庭裁决。个人法认定每个人都属于特定宗教社群,只在社群内通婚;世俗婚姻很少,只有与不同宗教的人结婚或完全放弃宗教信仰的人才会采用。殖民者虽自认能将不同宗教社群的个人法诉诸文字,并付诸裁决,却十分不愿意为不同宗教的人民制定新法,因此殖民时期,家庭法的改革非常稀少。独立运动期间,民族运动的领袖也认为应暂缓争议性大的社会改革,等到正式独立之后再谈。
因此,到独立时,改革的呼声已被搁置许久,传教士也点名批判印度教家庭生活的部分问题如童婚等,欧洲的家庭法也快速世俗化、现代化,因此新印度政府必须尽快进行社会改革。经过一连串充满争议的关于印度教法律的听证会后,通过了一组家庭法相关的法案,主要包括《印度教徒婚姻法》和《印度教继承法》。这次修法终结了梵语法论文献在印度法院中的权威地位。自这时起,印度教徒的家庭法由代表印度人民的议会制定,并随时予以修订,不再以永恒的法为基础。此外,法案中的“印度人”一词指的是穆斯林与基督徒外的所有印度人,也就是说,在法律意义上,耆那教徒、佛教徒和锡克教徒皆与印度教徒属于同一范畴。这延续了殖民时期的做法。法律中最重要的改革是女儿也有权继承土地财产,这与古老的父系大家庭传统极为不同。
我们发现,这些新法律摆脱了殖民时期的个人法模式,并向统一全印度家庭法的方向迈进。然而,出于对伊斯兰教法的尊重,议会虽以印度教徒为主流,却不愿意在这类私密议题上为穆斯林立法;而伊斯兰学者内部也有保持现状、延续殖民时期伊斯兰教法的强大压力:结果自然是陷入僵局,目前为止建立印度统一家庭法的理想难以向前迈进。这个议题是议会里国大党与印度人民党及其盟友间的重大分歧,引起许多政治争论。前者倾向尊重伊斯兰教领袖的意愿而维持现状,后者则致力于推动统一的家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