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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阶层的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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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田制下的战国小农阶层,就其身份而言,应该是隶属国家权力的以个体家庭为主体的自耕农。小农受田于国家,但同时也要对国家承担相应的赋税、劳役和从军义务。战国时期,国家对小农的盘剥,通常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和“力役之征”(《孟子·尽心下》)。除了“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税”“(以其常)役,修其城郭”外,国家还会“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衣食之财”。(《墨子·辞过》)

各国除了正常的田赋、力役之外,还要按户征收人口税,称“户赋”或“口赋”。农民所遭受的租税徭役负担颇重,故孟子言:“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孟子·梁惠王上》)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农民逐渐陷入濒临破产的窘境。很多人被迫借贷维生,最终在高利贷盘剥下,或者弃产流亡,如冯谖所谓“息愈多,急,即以逃亡自捐之”(《史记·孟尝君列传》),或者困死沟壑之中,即孟子所言“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孟子·滕文公上》)。此外,还有农民为逃避繁重赋役,选择依附到豪强门下,甘作佃农,以求庇护,此即《韩非子·备内》所说“徭役多则民苦,民苦则权势起,权势起则复除重,复除重则贵人富”。而当时的权贵之人,也正趁农民苦于“徭役多”的时机,诱使贫民归附,成为他们的佃客,忍受他们的剥削。

还有些农民在失掉耕地之后,成为受人雇佣的佣者。《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记载:“家贫,无以妻之,佣未反。”《韩非子·五蠹》也说:“泽居苦水者,买庸而决窦。”《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又说,有“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者”,通过给庸客美羹、钱布(铜币),希望他耕得深、耘得快。这些都表明,战国晚期农业生产中的雇佣关系已经相当流行。此外,还有一部分农民失地后流入城市,靠出卖自己的劳力为生,此之谓“市佣”。此外,在工商业中也有雇工,称佣作或佣保。

这些情况的出现,导致农业劳动力严重流失,影响了政府的农战政策。因此,《商君书·垦令》有“无得取庸,则大夫家长不建缮……而庸民无所于食,是必农”的说法,通过禁止雇工,达到驱民务农的效果。《吕氏春秋·士容论·上农》也说“农不上闻,不敢私籍于庸”,即没有高级爵位,不准私自雇用佣者。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失地农民成为“散而之四方”的“流民”(《孟子·梁惠王下》)。有不少流民聚集于山林水泽,依靠打家劫舍为生,成为“盗贼”。

秦国还有一种依附身份的农民,称“庶子”。庶子不能单独立户,通常要依附于有爵位的居民。《商君书·境内》记载:斩敌甲首一枚,“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又说:“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军。”从中可知,庶子一般是民之无爵者,在无役事的时候,庶子每月要给大夫服役六天;有爵者有特殊劳役时,随时可以调其来服役。这实际上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较强的佃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