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喜”与他的事业
1975年底,考古学家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了一座秦墓(编号为M11)。墓葬主人名字叫“喜”,生于秦昭襄王四十五年(前262),卒于始皇帝三十年(前217),终年四十六岁。墓中出土了一千一百余枚战国晚期到秦朝初期的竹简,一时引起学界的震动。喜墓葬出土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残片八十枚,后经学者们分类整理,分为十种文献,分别是:《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其中《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为原书标题,其他均为后人整理拟定。这些出土文献大致包括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三种。其中《编年记》记载了自秦昭襄王四十五年到秦始皇三十年秦国的国家大事,也包括喜的生平及家中大事的记录,是一部国家史与个人成长史的简要记录。从中可知,喜所生活的时代,正是战国社会大变动的晚期。喜十七岁时(秦王政元年),曾登记名籍为国服徭役;秦王政三年、四年和十三年,他曾三次从军,参加过多次战斗;此后历任秦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治狱鄢等低级官职,均与“治狱”等法律活动有关。他亲身经历了始皇亲政到统一六国的整个过程。
《语书》是当时南阳太守腾发表的行政布告,《为吏之道》讲的是秦代基层官吏的基本行为准则。考虑到喜所担任的基层官职,可以从中看到秦国政府对基层官吏的教育与要求。
第二类文献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是喜生前从事法律事务而抄录的有关法律文书,大多是涉及行政管理及“治狱”的律令条文,记录了刑事、经济、民事、官吏管理的秦律条文。这些条文可能不是秦律的全部,而是喜在从事狱讼工作时所要熟知的基本律文。从中可知,战国晚期秦国的基层治理的法治化程度已非常之高。这是了解战国晚期到秦朝早期的秦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文献资料。
第三类文献是《日书》甲、乙两种。战国时代的日书是一种数术文献,类似后世的“黄历”,通常以天文历法为经,以生活事件为纬,是古人从事婚嫁、生子、丧葬、农作、出行等各项活动时选择时日与吉凶宜忌的生活指导书,也是了解当时社会基层民众日常生活情形的重要文献资料。
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为我们了解战国社会历史变迁的种种情况提供了极为难得的材料:
首先,从《编年记》所载内容看,简文分上、下两栏书写,上栏逐年记载秦昭襄王元年(前306)至秦始皇三十年(前217)秦灭六国之前的国家大事,下栏则记录了喜生平经历的一些大事。秦简整理小组认为,《编年记》“从字体来看,从昭襄王元年到秦王政(始皇)十一年的大事,大约是一次写成的;这一段内关于喜及其家事的记载,和秦王政(始皇)十二年以后的简文,字迹较粗,可能是后来续补的结果”。这种将国家大事与个人经历放在一起记录的方法,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战国国家力量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与渗透。
一方面,《编年记》所载国家层面的重要史事,有可能是当时基层官员学习的一种“史”书,其中很多内容与《史记》记事大体一致,但也有个别记事时间上与《史记》有一些出入。此外还有一些记事,如秦昭襄王六年至八年,秦攻新城之役,比《史记》记载要详细。另有一些内容是《史记》所没有的,如秦昭襄王五十二年“王稽、张禄死”,王稽是秦河东守,也是张禄(即范雎)入秦时的引荐人,这对于我们了解相关历史极有帮助。
另一方面,《编年记》所记喜的生平,应属于私家文书的一种,带有家族大事记的性质,有点类似后世的家谱。李零先生认为,睡虎地秦简《编年记》应属于古代年谱类作品,是广义谱牒的一种。这对于我们了解墓主的生平极有帮助。更重要的是,墓主将个人经历与国家历史相对照的写法,表明战国国家力量对日常社会的渗透是极为深入的。
其次,睡虎地秦简《语书》与《为吏之道》的内容,对于我们理解战国集权国家与民间社会互动关系及社会治理模式也有极大的帮助。
《语书》是南郡太守腾于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四月向全郡发布的一份文告,其大意是:一、强调以法律来加强社会治理,告诫全郡官吏军民:“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殹(也)。”一切与律令抵触的“恶俗”“淫避”,都是“不便于民,害于邦”的,统统应加以去除。二、强化吏治,强调通过吏风建设以整顿民风,其中规定:凡良吏都应通晓律令,廉洁、忠诚、老实且能效力君上,要求大小官吏牢记职责,恪尽职守。与《语书》同出的《为吏之道》,由五十一枚竹简组成,主要内容是强调为官的基本道德与行为准则。其中提出了“凡为吏之道,必精絜(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韱(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的基本原则,并且强调“吏有五善”与“吏有五失”的问题,很可能是当时流行的吏治教育的“教科书”。
睡虎地秦简出土文献中,最有价值且引人瞩目的是批量出土的秦国法律文书。
秦国自商鞅变法,突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但传世文献中对于秦律的记载并不是很多。睡虎地秦律的出土,为我们理解秦国法律建设提供了极为难得的第一手资料。其中包括了秦国的二十多件单行法规条款的原文,六百多项法律法条,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多种法律文件形式,是理解战国时期秦国法治建设的文献宝库。
睡虎地秦律中,《秦律十八种》共有二百零二简,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十八种,律名或其简称,均写于律文尾端,内容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手工业等方面。从出土情况看,每种律文大约都是摘录,而非全文。
《秦律杂抄》共四十二简,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敦表律》《捕盗律》《戍律》十一种律文,其中大多数律文都与军事活动相关,显示出战国时期秦国法制的军国主义色彩。
《法律答问》共二百一十简,以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进行解释,相当于今天的法律解释。从内容来看,涉及秦律的主体,多与刑律有关,同时也有一些关于法律诉讼程序的解释与说明。
《封诊式》共九十八简,与喜的工作职责有关,是关于案件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其内容包括《治狱》《讯狱》《封守》《有鞫》《覆》《盗自告》《盗马》《争牛》《群盗》《夺首》《告臣》《黥妾》《迁子》《告子》《疠》《贼死》《经死》《穴盗》《出子》《毒言》《奸》《亡自出》等。
从这些内容可知,战国晚期以来,秦国的法律确实已形成了比较成熟完备的体系,内容翔实,涉及面广。这些出土竹简对于我们理解秦代法律制度及法治建设的基本情况具有非常高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