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雄的社会政治思想(2)
或曰:“人君不可不学律令。”曰:“君子为国,张其纲纪,谨其教化。导之以仁,则下不相贼;莅之以廉,则下不相盗;临之以正,则下不相诈;修之以礼义,则下多德让,此君子所当学也。”
这段话有着明显的现实针对性。汉朝自武帝之后禁网浸密,律令繁多,“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这给奸吏用事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从宣帝开始就有意对司法制度实行改革,到元帝始开始实行。改革措施中重要的一条便是蠲除轻减烦琐而苛刻的律令。至成帝河平中,复下诏云:“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谕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绝亡辜,岂不哀哉!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
律令繁多是人君不可不学律令之说所提出的背景,元、成的减省之法在扬雄看来也不是根本性的解决办法,他认为得依靠礼仪教化来代替律令刑罚,这才是为君之道。
扬雄指出当时人民最为担忧的乃是政策的错误和吏治的恶劣,他说:
或问“民所勤”。曰:“民有三勤。”曰:“何哉所谓三勤?”曰:“政善而吏恶,一勤也;吏善而政恶,二勤也;政、吏骈恶,三勤也。禽兽食人之食,土木衣人之帛,谷人不足于昼,丝人不足于夜,谓之恶政。”
尽管元帝以后儒生开始进入中央政权枢要机构,但汉朝的地方政府,依然是一胥吏世界。这是因为如此烦琐的律令只有法律方面的专家——胥吏才能掌握,即便是依据经义断事,最后依然会演变成胥吏之天下。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说:“援引古义,固不免于附会,后世有一事即有一例,自亦无庸援古证今。第条例过多,竟成一吏胥之天下,而经义尽为虚设耳。”在缺乏道德自律、没有心性修养的胥吏操纵之下,加上错误的政策,人民的困苦可想而知。
至于如何改革这一类的恶政,扬雄完全赞同西汉中期以后儒生反复提出的主张,即以实现井田制来抑制土地兼并,并希望解决因为土地兼并引起的社会等级制度的崩溃。当时,有人主张政治清明的标志是如尧帝时实行象刑,所谓象刑,就是仅用与众不同的服饰加之犯人以示辱,对此扬雄表示不赞成,他说:
井田之田,田也;肉刑之刑,刑也。田也者与众田之,刑也者与众弃之。
井田制才是真正的土地制度,肉刑才是真正的刑罚。土地是要让大家共同耕种的,刑罚是要被众人厌弃的。扬雄对时人逾越礼制的现象表示了深刻的不满。
法无限,则庶人田侯田,处侯宅,食侯食,服侯服,人亦多不足矣。
如果法律没有限制的话,那普通人就能够拥有跟贵族所拥有的一样多的土地,住贵族住宅,吃贵族食物,穿贵族服饰。可见扬雄矛头针对的乃是非身份性地主的暴富,而对身份性地主占有土地以及享受奢靡生活的特权则予以认可,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严重的礼制等级观念对扬雄思想认识造成的局限。
在税制上,扬雄主张实行“什一之税”。他说:
什一之税天下之正也。多则桀,寡则貉。
“什一之税”是儒家一贯提倡的税制。孟子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又说:“欲轻之于尧、舜之道者,大貉、小貉也;欲重之于尧、舜之道者,大桀、小桀也。”也就是说,如果少于“什一之税”,那么,国家就无法行礼,成为夷貉这样的野蛮之国,多于“什一之税”就是桀纣一样的暴政。《公羊传》继承了《孟子》的说法,其云:“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又说:“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可见扬雄的说法连语言上都本之于《孟子》和《公羊传》。
但是孟子处在战国时期,当时有的诸侯国的税制远远高于十一,所以孟子提倡“什一之税”,有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但到了西汉,一直实行的是三十税一的田租,这时提倡“什一之税”,显见其目的并不是减轻农民的负担,似乎仅仅就是因为古制、传统如此。由此可见,西汉儒生政治主张的出发点并不真正基于当时农民的哀乐,而是在于古旧传统。当轻徭薄赋与古代礼制发生矛盾时,他们宁愿遵从传统。类似这样不顾时代条件而一味主张复古,充分暴露出西汉经师儒生确有泥古不化的特点。班固指责王莽“动辄慕古,不合时宜”,这在西汉大部分儒生身上都有体现,扬雄也不例外。但我们也必须指出,“什一之税”客观上有助于减轻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之风。我们知道,西汉三十税一的轻田租最大的受益者并非是农民,相反,三十税一与耕豪民之田十分之五的高田租所形成的巨大利润,使得富民争相赎买土地,促使土地兼并之风愈演愈烈。如果实行“什一之税”,将使占地无数的大地主对国家承负较大的责任,从而有助于抑制土地兼并,减缓贫富分化的趋势。当然,这并不是儒生主张“什一之税”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