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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在大西洋世界贸易的开端(2)

迪里克·鲁伊特斯是16世纪末至17世纪初都在巴西港口度过的许多荷兰人之一,是葡萄牙-尼德兰网络的成员。佛兰德人于15世纪初开始抵达里斯本,但直到1580年之后的半个世纪里,他们在葡萄牙首府的殖民地才开始扩张,并且以惊人的方式达到了目的。里斯本是丁香、胡椒和肉豆蔻等亚洲香料以及巴西货物在欧洲的集散地,与里斯本的特殊联系是安特卫普在16世纪能发展成为欧洲北部主要的贸易和金融中心的重要原因。

16世纪60年代后,随着安特卫普、里斯本和巴西之间的三角贸易的发展,来自葡萄牙殖民地的糖和其他商品开始进入低地国家的商业渠道。西班牙军队征服安特卫普后,许多商人向北迁移,荷兰北部和巴西之间的贸易便开始了,持续已久的三角贸易格局因此被打破。葡萄牙的快帆船很难抵御英格兰的私掠船和海盗的袭击,并且载货量很小。相比之下,荷兰船更有优势,能携带大量的糖从巴西返回葡萄牙。只要指定一名葡萄牙人为担保人,里斯本当局便允许外国船只前往巴西。该附加条款旨在确保船只能够返回葡萄牙。一个典型的航行实例是鲍维尔·格里森的航行。他于1593年从泽兰乘船航行到里斯本,船在那里停泊了15周,又出发前往萨尔瓦多,之后驶往伯南布哥。返航时格里森带回500箱糖和一批巴西木材。如此大量的巴西木材被用来交换奢侈品。从1599年开始,将这种木材磨碎以获得染料是被拘留在阿姆斯特丹感化院的乞丐和小偷的标准劳动。同年,“Bresilien hout”、“Bresilien verwe”和“Bresilien peper”首次被收入了一本荷兰语词典中。

作为巴西贸易中的船只之一,“维特·杭德号”运载着大量的巴西木材和糖,该船于1587年被英格兰的私掠船俘获。该船的行程日志披露了多个不同国籍的人参与了与巴西的贸易的事实。该船的所有者是来自霍伦的荷兰人,每次从但泽载着不确定的货物航行到里斯本,在那里,一位荷兰商人租借这艘船以便经加那利群岛前往巴西。汉堡是其回程的目的地。小雅斯帕·巴西利尔斯的活动也证明了这种贸易的国际性质,其家族成员居住在安特卫普、阿姆斯特丹和里斯本。1600年4月,当巴西利尔斯家族同意搬到萨尔瓦多时,他们根据里斯本的科内利斯·斯内林克斯和杰罗尼姆·德维德、安特卫普的文森特·范霍弗、鹿特丹的亨德里克·乌伦斯和几位阿姆斯特丹商人的命令行事。由于1605年的禁令明确禁止外国人出现在殖民地,巴西利尔斯家族可能是移居巴西的最后一批商人家族之一。从此以后,所有欧洲公司都不得不依靠葡萄牙的对接人,因此,有家人在葡萄牙可能会对其有所帮助。以汉斯·德肖特为例,他是来自荷兰南部的商人,常驻阿姆斯特丹,与安特卫普和里斯本的安塞尔莫人有联系。在1595年至1597年间,他与他在里斯本的姐夫,安东尼奥·安塞尔莫合作,以萨尔瓦多和伯南布哥为目的地运送了6艘荷兰船的货物。荷兰南部的另一位本地人,颇有事业心的商业银行家约翰·范德维肯于1597年移居鹿特丹并开始与巴西进行贸易,人们不清楚他的葡萄牙联络人是谁。他帮助运输货物的船只之一,“古登·劳号”,于1597年离开鹿特丹前往葡萄牙的维亚纳。船舱里任何空间都会被鹿特丹人充分利用,他们供应的货物包括纺织品、锡制品和钉子。1599年年末,这艘船载着巴西的糖和木材返回了鹿特丹。

因此,把这种以荷兰船和货物为主导的与巴西之间的贸易称为荷兰贸易是不准确的,它是一种多国参与的贸易。这在当时并非学术问题——荷兰海军装备的私掠船经常查扣载有来自巴西产品的船只。在1600年前后,联省议会允许了这种查扣,其前提是,无论是荷兰船还是外国船运载的货物,主要受益者是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

在与巴西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居住在荷兰北部和南部地区的人以多种方式密切合作。前往巴西的荷兰船长们希望聘请佛兰德水手,因为他们在宗教问题上不那么多疑,更熟悉葡萄牙语,并且对新世界海岸情况拥有更丰富的经验。所以,在16世纪90年代往返伯南布哥的航线上,荷兰船经常在加那利群岛、加的斯或马德拉雇用佛兰德人。加那利群岛作为荷兰航运的重要枢纽,吸引了荷兰的纺织品和粮食,也许部分会再出口到美洲殖民地。荷兰船还利用大西洋群岛来逃避通过波尔图和里斯本所要缴纳的关税,并在从巴西回联合省的返程中带走未登记的巴西糖和巴西木材。另外,荷兰人也使用德意志船来运送货物以避免麻烦。在1600年前后,在巴西登记为德意志船的大多是伪装的荷兰船。

西属美洲的财富也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引得众多来自荷兰和泽兰二省的船主到那里寻宝。他们通常会利用其在桑卢卡尔和附近塞维利亚的佛兰德联系人,西班牙的舰队和大帆船就是从这些港口驶往新世界的。荷兰人在塞维利亚的买卖所得被用来购买商品以运往西属美洲进行秘密交易,为安全起见,他们通常会以其西班牙的朋友和同事的名字进行交易。通过这种方式,在16世纪末,20万~40万达克特作为荷兰人供应货物的回款进入了荷兰商人的口袋。荷兰人早期冒险进入西班牙殖民地的一个例子是,“财富号”于1593年从阿内迈登航行到圣多明各。这艘船是由哈勒姆的约翰尼斯·亨里克斯装备的,他和他的女婿于16世纪70年代在塞维利亚定居。该船的主要船员是荷兰人,但为了隐瞒船只属于荷兰人的事实,驾驶员和其他几名船员都是西班牙人。亨里克斯之前的冒险活动是把货物运送给佩德罗·奥尔托·桑多瓦尔,他是圣多明各法院的法官,也是岛上最有权势的人之一。这种私人关系对于这类非法贸易而言是无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