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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宋代社会中的地位

书名:追宋:细说古典中国的黄金时代本章字数:3491

宋代是一个重视法制的朝代,统治者总结前代以来的历史经验,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性,“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因而宋朝建国以后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这些法律条文涉及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以至“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在颁布大量法典的同时,宋王朝十分重视加强对官吏进行法制教育,在中央设律学,培育专业的法律人才,提高官吏执法水平。同时,朝廷将官员的任用升迁与其法律水平的高低结合起来。神宗熙宁年间规定,凡进士及诸科出身之人都要先考试律令大义或断案,通过之后才能授予官职;选人改官之前也要进行法律考试,合格者才能得到升迁。这些措施充分表明,法制在两宋政治生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宋政府虽然重视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官员法律素质的提高,但对法律在民间的传播和百姓习法却予以严格限制。南宋高宗绍兴七年下诏,“访闻虔、吉等州专有家学教习词诉,积久成风,胁持州县,伤害善良,仰监司、守令遍出文榜,常切禁止,犯者重置以法”。宋朝之所以禁止法律在民间传播:一是担心百姓习法后会争讼不已,不利于社会稳定;二是认为法律作为一种维护统治的工具,“上执之可以御下,下持之可以犯上也”,从“愚民”的角度出发,使民不知法,由官方垄断法律,以便凭统治者的意志运用法律。

尽管宋王朝一再申严禁令,但依然遏制不住法律在民间广泛传播的趋势,这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有直接的联系。宋代社会经济高度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致使各种经济纠纷显著增多,这就使得百姓迫切要求了解法律,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宋代法律烦琐详密,稍有不慎,就会触犯律条;宋王朝又对民事诉讼做出了种种复杂的规定,稍不中规,就不予受理。因此,百姓必须对相关法律有所了解。

为了满足平民学习法律的需求,宋代民间兴起了私办讼学,并发展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江西是私办讼学较兴盛的地区,当时江西民间有一本名叫《邓思贤》的书,专讲讼法,许多学校都把这本书当作教材讲授。乡村一些学校专以教习法律、讼学为业,“编户之内学讼成风,乡校之中校律为业”。“江西州县有号为教书夫子者,聚集儿童,授以非圣之书……皆词诉语。”可见民间学习讼学的不仅是成人,甚至有儿童从小就开始接受讼学教育,这些人学成以后,“更相告语以及其父子兄弟”,从而使法律知识得到广泛传播。

法律在民间的广泛传播,提高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人们不再用野蛮的武力行为来解决,而是倾向于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两宋时期,民间诉讼空前增多,显现“尚讼”风气。江西人好讼在当时已是全国闻名。宁宗时,江西崇真观女道士王道存与熊氏等十数家争讼地界,声称数家所居之地、所葬之坟皆是观中土地。因不满县主簿的判决,王道存又上诉至转运司。转运司判定其中一家应拆毁房屋归还道观,其余数家付给王道存租钱,王道存竟还“恃其澜翻之口舌,奔走于贵要之门”,扬言要挖掘余登、谭太两家已葬数十年之祖坟。地方官黄榦书写判词时也不得不感慨,“江西之俗,固号健讼,然亦未闻有老黠妇人如此之健讼者”。宋代其他地区的“健讼”之风也不逊于江西,如江南东路的歙州,“民习律令,性喜讼,家家自为簿书,凡闻人之阴私,……皆记之,有讼则取以证。其视入狴牢、就桎梏犹冠带偃箦,恬如也”。又如婺州东阳,“习俗颓嚣,好斗兴讼,固其常也”。可见宋代民间“尚讼”已不是一州一县的个别现象,而几乎是遍及全国的普遍现象。南宋宁宗开禧年间,“州县之间,顽民健讼,不顾三尺。稍不得志,以折角为耻,妄经翻诉,必欲侥幸一胜。则经州、经诸司、经台部,技穷则又敢轻易妄经朝省,无时肯止。甚至陈乞告中,征赏未遂其意,亦敢辄然上渎天听,语言妄乱,触犯不一”。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的思想观念随之改变,“义利双行”甚至“重利轻义”的财富观取代了传统的“重义轻利”的观念。面对日益复杂和频繁的经济纠纷,人们更注重维护、争取自己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宋代民间的“尚讼”之风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关系、社会心理变动所带来的必然结果。然而,统治者并没有看到民间“尚讼”的真正原因,而把这种现象归结于顽劣之民的无事生非,或者是一些奸猾之徒的教唆挑拨。“大凡市井小民、乡村百姓,本无好讼之心,皆是奸猾之徒教唆所至。”民间诉讼之所以增多,“皆是把持人操执讼柄,使讼者欲去不得去,欲休不得休”。宋朝统治者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把民间这种“尚讼”之风看作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对此多持批判态度。

事实恰好相反,“尚讼”之风的出现,反映出来的正是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百姓遇到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更多地求助于法律,这种意识的出现在封建时代是非常可贵的。百姓健讼并不会引起社会不安,引起社会不安的是官府有法不依、知法枉法的行为,“其由在上者自紊其法……政不廉,法不平”,百姓自然会“纷纭于下”“口不可塞也”。百姓知法懂法,就可以对官府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官府也不敢再把民事诉讼视为“民间细故”,而要精心审理,倍加关注,从而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综上所述,法律在宋代社会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宋人陈亮在总结本朝与前朝法律之不同时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陈亮把宋朝完全视为一个法治社会。这种说法当然是不合适的,宋朝毕竟仍然处于帝王时代,皇帝的意志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人治”的因素要远远大于“法治”的因素,但无论如何,两宋时期,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结语

宋代统治者以“防微杜渐”为治国准绳,推崇“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强调提前预防和及时遏制不良的势头,这一点在法制体系方面也表现得淋漓尽致。宋人以唐律为基础,结合五代以来,尤其是开国后的治理经验,开展了多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颁布了上百部法典。以体例而言,宋代法律较前代有显著变化。唐代法律文书分为律、令、格、式四类,北宋前期沿袭唐制,同时大量编敕,作为《宋刑统》的补充,如太祖时期的《建隆编敕》四卷、太宗时期的《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淳化编敕》三十卷等。除颁布通行全国的综合性敕令外,宋廷还针对一路、一州、一县、一司、一务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条文。神宗在位时期,熙丰变法彻底打破了单纯按“律令格式”分门别类的传统,提升了编敕的地位,建立起以“敕令格式”为核心的新体系。此外,“例”也被赋予法律效力,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中。靖康之难后,宋室南渡,百废待兴,朝廷重新整编国家法典。宋孝宗认为“敕令格式”的分类原则,会导致同一事项的相关条款极为分散,不便于官吏查阅、遵行。“用法之际,官不暇遍览,吏因得以容奸”,良好的制度设计反而难以落实。因此,宋廷下诏依照“随事厘入”的方式,以事分类,确立起又一法律形式——条法事类。《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淳祐条法事类》先后颁订,宋代法制进一步走向规范和成熟。

从法条的内容来看,宋朝统治者鉴于唐末、五代皇权旁落、藩镇割据的教训,一方面强化了皇权对法制的影响力,使皇帝有权干涉立法和司法程序,另一方面严格规定官员的选拔、任用流程,用法律条文限制官员的权力。而在社会层面,随着社会阶级结构的变化,宋代平民地位上升,客户、雇佣奴婢等特殊群体也成为国家法律保护下的“编户齐民”。为适应新的社会现实,朝廷也十分重视民事立法和司法审判,从出台法令、设立机构等多个层面完善刑狱审理和诉讼审判制度。然而,宋朝统治者认为,民众掌握较多法律知识,会难以“驯服”,乐于诉讼则容易导致人际关系恶化,社会矛盾激化,会增加国家的不安定因素。因此,朝廷不允许民间私藏、传播官方法典,并对民事诉讼做了相当严苛的规定,以减少诉讼案件。与此同时,宋代士大夫,尤其是南宋理学家追求儒家“无讼”的理想目标,倡导民众“息讼”,即经过亲戚邻里、州县官府调解或当事人自行解决民事纠纷。“息讼”思想源于亲邻和睦的道德观念,目的是劝导民众私下解决民事争端,避免因对簿公堂而伤及和气,为双方保留“体面”。尽管如此,宋代依然形成了“尚讼”的社会风气,民间“讼学”兴起,民众积极学习法律,在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自觉地寻求法律帮助。有宋一代,民众兴讼频繁,所讼案件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这说明当时民众已经具备了较强的法律意识和知识,对法律充满信心和信赖。

总的来说,官方对法制建设的重视和民众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共同推动了宋代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宋代法制体系的种种成就既反映了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也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起到了教化民众、维系社会安定、推动历史进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