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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从何而来:神授与契约(2)

就像奥古斯丁把《圣经》中的政治思考理论化一样,殷周之际的神授论也在西汉时期被董仲舒体系化,他把从先秦时代起开始流行的太极、五行、神仙、方术等观念杂糅进儒学之中。在第五章中,我们曾提到董仲舒在这套思想体系下提出的“天人感应”学说。董仲舒认为天是至高无上的主宰:“天者,百神之大君也。”一切事物都是天创造的,万物的秩序都是天的意志的体现。就像基督教的上帝按照自己的模样创造了人类,在董仲舒这里,人身体的各个方面也与天的各种属性一一对应,比如:天有四季,人有四肢;天有五行,人有五脏。用董仲舒的话来说,这叫“人副天数”。于是,他直接把天看作人的始祖:“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

董仲舒的论述只是在为权力神授的结论做铺垫。在他看来,世间的君王也是按照天的旨意来进行政治统治的,所以权力的来源不容置疑。当然,董仲舒也在某种程度上吸收了西周时代天命论对道德的重视,他强调君王的权力虽然来自天,但其统治如果违反了天意,就会有灾异现象出现,如果仍然不救以德,就会导致伤败国家的结果。董仲舒这套信之以天、敬之以德、畏之以灾的君权神授论,到了东汉章帝时又被《白虎通义》全面继承,其中又加入了当时流行的谶纬思想,彻底把宗教上的神权与政治上的皇权结合在一起。这种观念后来一直保存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到了明代,皇帝颁布诰命或敕命的时候还会说一句“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其实就是权力神授的意思。

西方与中国的神授论虽然存在着信仰程度的差异,但就其理论本身来看,都是把权力视作先天授予的,而非后天生成的。先天授予,这意味着有一个比人类更加高级的存在,即上帝或天,可以在我们的理智之上先行地规定正当与否的标准,我们也许能够部分地理解这个标准,但终究无法全然明白为什么是这个人而不是其他人被选定成为神权力的继承者或代理人。所以,除非你和君王信仰同一个神,否则你很难认同他拥有权力的合法性。

而更加重要的问题是,我们并不知道君王是否真的信仰他宣称信仰的神,这就给权力的获得与运作留下了相当大的隐秘空间。其结果就是,一个社会中只有少部分被神选中的“幸运”之人才有资格解释权力。这对我们的公共生活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因为政治面向的是一个群体中的全体成员,如果有一种权力能够促成公共的善好,大家就必须共同认可这个权力的来源。正因为如此,在对权力从何而来这个问题的思考中,还有一种与神授论相当不同的答案——契约论,即认为权力是经过所有人的同意之后约定产生的。

契约论的观念最早仍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在上一章中,我们曾经谈到柏拉图《理想国》中有一个颇具魔幻主义色彩的故事——盖吉斯之戒。现在我们终于可以谈谈在柏拉图的书中,讲述这个故事的格劳孔真正想说什么了。《理想国》的第二章中,在与苏格拉底论辩什么是正义的时候,格劳孔提出了一个观点,即一个人在没有任何力量能制约他的时候,就会像得到魔戒的盖吉斯一样选择作恶。

格劳孔为此进一步补充说:“我们交给每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力,无论是正义者还是不正义者,然后在后面观察欲望会将每个人带到哪里。众所周知,我们会发现正义者由于贪婪而变得跟不正义者一样,任何人的本性都倾向于认为贪婪是善的,只是在法律的强迫下才转而尊重平等。”人做不道德的事是为了利己,但这种利己必然导致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如果每个人都只为自己的利益考虑,那么每个人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格劳孔认为,人们因此而达成共识,既不要不道德的利益,也不要不道德的损害,于是就需要签订契约。这个契约是最好与最坏的折中。在这里,最好是指干了坏事但不受惩罚,最坏是指遭受了他人的侵犯而没法报复。格劳孔还说道,一个有绝对力量作恶的人,是绝对不会愿意和别人签订契约的,除非他是一个傻蛋。

格劳孔所说的这个契约,其实就是法律。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有一位叫吕哥弗隆的智者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法律就是人们互相不侵犯彼此权利的约定。另外一位对契约论的形成起到重要作用的人是我们熟悉的伊壁鸠鲁。伊壁鸠鲁认为,契约是预防某人伤害其他人以及避免自己被伤害的一种共同约定。他还特别指出,契约是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在茹毛饮血的原始时代,人类并不需要契约,只有当人类进化到开始建立城邦,即以更高级的形式来组织自己的公共生活时,契约才是必要的。人们通过契约可以制定法律,在彼此都同意的前提下按照这个法律参与公共生活。像格劳孔一样,伊壁鸠鲁也认为,并没有所谓“正义”或“公共的善好”,这些观念都是人们在交往中形成的互不伤害的契约罢了。契约可以根据不同的环境、不同的群体而做出改变,相应地,人们对“正义”或“公共的善好”的认识也可以变化。

在古希腊的契约论中,我们虽然还看不到先哲对权力起源的直接论述,但能从契约本身的性质中察觉到对权力的规定。无论是格劳孔还是伊壁鸠鲁,他们担心的都是自己侵害别人或别人侵害自己,这实际上就是对某人或者某个团体单独占有权力的担心。签订契约的结果是,每个人都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自己的力量,而不能拥有绝对的权力。

公允地说,古希腊的契约论所限制的对象,更偏向于个人,还不是集体的公权。真正以契约论的方式讨论公共权力,还要等到16世纪末提倡“新政治科学”的托马斯·霍布斯的出现。在本章稍后的部分,我将会为你说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哲学家用契约论共同构建的为当今西方政体奠基的政治哲学。现在你只需知道,契约论虽然在古希腊时代还不成熟,但它为我们对权力的思考指出了一条与神授论相当不同的道路:权力是人约定的,而不是神赐予的。